兰州晚报讯(记者许沛洁)7月2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公布被告人王炳成私分国有资产罪一审刑事判决书。被告人王炳成,男,1963年出生,大学文化,原任兰州铁路局银川工务段段长兼党委副书记。2018年1月2日,银川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炳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向法院提起公诉。3月13日,银川铁路运输法院第一次审理了本案。4月26日,该案再次开庭审理。法院审理后做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王炳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万元。
1案情:设立“小金库”支付部分干部、职工劳酬费等398万多元
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银川工务段(以下简称银川工务段)系国有企业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原兰州铁路局)下属分公司。2009年10月,被告人王炳成担任银川工务段段长后,违反国家规定,决定设立“小金库”用于支付部分干部、职工劳酬费等,由武某、尚某(二人另案处理)负责管理。其款项来源,一是银川工务段将自己承揽的专用线等工程,通过与赵某、刘某、王某、拓某等施工队签订部分虚假施工合同,实际上工程还是由银川工务段组织施工。武某将银川工务段承揽的专用线等工程收入,在上交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计划规定利润后,把其余款额按合同约定的金额,打入上述施工队的账上。这些施工队负责人在扣除自己施工队应得金额和税金后,将余款以转账方式转入武某掌管的赵某、拓某等人的银行卡中或提现交给武某。二是将中国铁路兰州局集团有限公司拨付给银川工务段的工程款,通过与赵某、刘某、王某、拓某等施工队签订施工合同,由武某按照合同规定的金额将工程款打入上述施工队的账上。施工结算按施工队实际工作量计算工程款,这些施工队负责人在扣除自己施工队应得工程款后,将合同金额比实际金额多出的金额,打入武某掌管的赵某、拓某等人的银行卡中或提现交给武某(以上两款项来源中含从前任杨某某任期内未结算工程项目中套取的款额)。被告人王炳成决定:段班子成员劳酬费由其本人负责发放,中层领导由武某负责发放,中层领导及一般干部的通信费由尚某负责发放。被告人王炳成在担任银川工务段段长期间,通过设立的“小金库”支付部分干部、职工劳酬费等共计398.234万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2010年1月至2015年1月,以现金方式给领导班子成员发放共计69.70万元。向武某、尚某等其他人员以现金形式发放2.8万元。被告人王炳成分得10.6万元。
二、2010年4月至2015年2月,武某通过赵某等人账户以转账方式给中层领导发放劳酬费共计289.735万元。
三、私分通讯费和其他事实:2010年,尚某以通讯费的名义给中层领导、一般干部、工长及司机等以现金方式发放35.999万元。
2判决: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法院认为,王炳成作为该段主要负责人清楚地知道银川工务段职工工资、奖金是由该段财务账户按月发放的,涉案国有资产不是发放奖金的款项,设立“小金库”违反国家规定,但还是实施了套取私分国有资产的行为,上述事实王炳成自述、武某、郭某证言均已证实。王炳成主观上具有私分国有资产的故意;另查明,王炳成的行为构成私分国有资产罪,辩护人的意见均不予采纳。被告人王炳成在未被侦查机关确定为犯罪嫌疑人尚在一般性排查询问时,主动交待了私分国有资产的罪行,构成自首,案发后退还全部赃款,并协助追回赃款328.1950万元,认罪悔罪较好,予以减轻处罚。综上,一审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炳成犯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万元。二、追缴的赃款328.1950万元依法没收,上缴国库。尚未退赔的赃款70.039万元继续追缴,追缴后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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