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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不起诉≠免处罚 本报记者 苏叶 通讯员 张弘淼

来源:甘肃经济日报 2018-08-17 02:28   https://www.yybnet.net/

案例:8月14日,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对5起危险驾驶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公诉检察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的规定,集中对这5名被不起诉人进行公开宣告不起诉决定并进行集中训诫。会上,5名被不起诉人深刻认识到危险驾驶犯罪行为的严重社会危害,并向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递交具结悔过书。

记者:醉驾为何不起诉?

张弘淼检察官:侦查机关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的5起危险驾驶案中,被不起诉人的酒精含量均在80-120mg/100ml,承办案件的员额检察官审查案件后,认为被不起诉人的行为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的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但犯罪情节轻微,社会危险性较小,未造成严重后果,且认罪态度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及2017年5月11日试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试行》一、八种常见犯罪的量刑(一)项危险驾驶罪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对魏某某等5人作出不起诉。这是自2011年醉驾入刑以来,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首次对危险驾驶案作出不起诉决定,改变过去“一刀切”的入刑处罚,对不同情节的处罚标准加以精细化、规范化,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

记者:为什么要采用集中训诫的方式?

张弘淼检察官:这是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首次采用集中训诫的方式,对涉嫌危险驾驶罪的被不起诉人宣布不起诉的一次尝试,也是兰州市首例。这一新举措,旨在增加案件办理透明度,是扩大“检务公开”接受群众监督的又一渠道,同时也是检察机关承担“谁执法谁普法”的社会担当,提升不起诉决定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训诫由承办案件的侦查员代表和检察官代表对被不起诉人进行法治教育和训诫教育,从被不起诉人行为的危害性、作出不起诉的法律规定和理由、本案汲取的启示和教训等方面对被不起诉人予以训诫,希望他们能从中吸取教训,珍惜检察机关给予的机会,走好自己的人生路,提高遵法守法意识和交通安全意识,敬畏法律,珍爱生命,拒绝危险驾驶,切勿以身试法,防止重蹈覆辙。

记者: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驾者作不起诉处理,是不是意味着轻微“醉驾”不需要承担责任?

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检察长王龙:不要误认为醉驾不起诉等于醉驾不需要承担责任,不需要付出代价。即使不起诉,被不起诉人已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5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虽然检察机关对魏某某等人的行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但实际上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而这种犯罪记录是抹不去的。对犯罪情节轻微的醉驾者作不起诉处理,并不意味着“醉驾入刑”松动。今年,城关区检察院共受理危险驾驶案409件414人,提起公诉205件207人,从上述数据来看,酒后驾驶机动车案件仍然频发,兰州市城关区检察院会始终对醉驾案件保持高压打击态势,对醉驾的打击不会放松,尤其对《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二)实施细则(试行)》中提及的无证驾驶、严重超员、超载等7种从重处罚情节的,一律从严处罚。希望广大司机切勿放松警惕,坚决不要触碰法律的“高压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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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克的笔盒2018-08-16 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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