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晚报讯(记者朱浩源)为进一步规范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提升调解组织工作效能和社会公信力,日前,市人社局联合市司法局、市总工会出台了《兰州市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办法(试行)》。《办法》明确指出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可以到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调解组织调解争议,一般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
《办法》明确,劳动者发生劳动人事争议时,可以到市、县(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乡镇(街道)依法设立的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行业(商会、协会)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企事业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和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调解组织申请调解。愿意调解的,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受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可以依法提请其他有关机构处理。
《办法》指出,调解组织调解争议,一般自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结束。复杂争议需要延期的,在征得双方当事人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调解不成的,调解组织应出具《调解终止通知书》,说明调解情况,并依据有关法规、法律的规定,告知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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