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23日,七里河区曦华源小区11号楼多位业主反对一家爱心托老所搬入该楼,联名要求物业公司停止为其服务。他们的理由是,今年7月底,业主们就明确告知物业,不同意托老所搬入11号楼。另外,托老所也并未取得相邻关系人的同意,擅自搬入的行为非常不妥,要求其搬离。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对此,记者进行了走访。首席记者徐倩影文/图
托老所:搬入也是无奈之举
2014年,宋妮妮辞去某中学体育老师的工作,与丈夫在七里河区曦华源小区开办爱心托老所,先后在曦华源7号楼、8号楼开设服务点,截至目前,共为40余位老人提供服务。
“托老所租住的房屋属于一楼小复式,地下一层属于半地下室。今年4月,消防部门检查时认为老人居住的房屋不符合消防要求,责令改正。我们前前后后找了3个月的房子,都没找到合适的。直到11号楼1F、1A的房主同意租给我们,大家总算松了口气,没想到之后楼上的业主会如此反对。”爱心托老所的曹主任告诉记者,7月底得知业主反对托老所搬入后,他们隔日就到居民家里解释,可是效果不尽如人意,全楼只有31位居民同意。随后,他们又与社区工作人员再次前往不同意的居民家里进行说明,但居民们依然反对。
为什么爱心托老所在业主的反对下还要执意搬入呢?“我们已经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而且缴纳了租金,购买设施、房屋装修也是一大笔开支。我们真的是毫无办法,骑虎难下。”曹主任说。
业主:托老所贸然搬入不妥
据了解,今年7月中旬,11号楼部分业主得知一楼1F、1A要租给爱心托老所,就向物业口头反映,表示不希望托老所搬入。10月19日,托老所搬入1F、1A房屋。10月23日,业主们联名要求物业停止向1F、1A房屋供水、供电。小区业主代表告诉记者,“小区一下子入住这么多外来的老人,会引发噪音、公共设施占用、业主出行安全等问题,影响自己生活环境的品质”。
11号楼的94户业主认为,目前,全楼132户(包括1F、1A及部分空置房)有94户反对托老所搬入,占到整栋楼业主的72%。《物权法》第77条规定,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爱心托老所在未取得整栋楼住户的同意下,贸然将老人们搬入居住,不正当也不合法。
物业:多次协商无果无奈停止服务
针对停水、停电的行为,物业公司负责人解释说:“停止物业服务是因为托老所之前向我们递交了一份《装修承诺书》,其中写明,他们将规范管理,尽量避免楼上业主的投诉。若业主投诉合理,物业有权停止物业服务。现在整栋楼94户反对,我们多次沟通,让托老所去做业主的工作,只要业主同意,物业公司不会干涉。但现在业主们意见这么大,我们停止供水供电也很无奈。”
民政局:若无法协调建议走司法程序
七里河民政局副局长王克伟说,“小区物业停水停电不符合相关法规。另外,关于养老机构的设立,民政部门不需要提供不扰民证明前置。托老所前期向我们进行了告知,我们后期会进行监管。如果小区业主与托老所还是无法达成一致,建议双方走司法程序。”
甘肃合睿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宁表示:小区公共区域属于全体业主所有,虽然托老所属于非经营性单位,但实际上也收取费用,存在经营行为。根据《物权法》第77条规定,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所以,爱心托老所在进入曦华源小区前,确实需要征求业主们的同意。
10月27日下午,爱心托老所对给业主带来的诸多不便表示歉意。对于居民的诉求,托老所将与老人家属、相关领导进行协商,于11月3日给出答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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