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小型客车驾驶员醉酒驾驶,撞上出租车,造成乘客受伤。在追讨赔偿时,究竟谁该给乘客赔偿?5月5日,兰州铁路运输法院公布案件终审判决。乘客李虎(化名)坐上出租车,作为营运车辆,出租车公司理应承担将李虎安全送达目的地的义务。出租车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对运输过程中发生的旅客受伤等承担赔偿损失的违约责任。法院就此判决出租车公司支付赔偿。
2018年1月31日2时,肖某醉酒驾驶一小型客车沿麦积山路由东向西行驶至麦积山路兰州大学后门口时驶向对面车道,与创业者公司魏某驾驶的出租车发生碰撞,造成车上乘客李虎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本次事故肖某负全部责任,出租车司机以及车上乘客无责任。事故发生后,李虎被送往甘肃省人民医院进行救治,住院治疗5天后出院。
2018年2月28日,李虎委托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等级进行鉴定。该鉴定所出具的鉴定意见为:“李虎的后续治疗费用评定在16000元至18000元之间。”
事后,李虎将醉酒驾驶人肖某、出租车公司以及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诉求后续治疗费、误工费、精神抚慰金等赔偿。作为被告方的出租车公司认为,以上各项费用应该由醉酒司机以及保险公司赔偿。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李虎与创业者公司的运输合同合法有效,创业者公司作为承运人,应当承担安全运输义务,亦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李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对李虎主张的后续治疗费18000元,因该费用不是李虎本次交通事故实际产生的费用,该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对李虎主张的鉴定费2000元,因该费用不是本次交通事故直接用于治疗伤病产生的费用,对该诉求不予支持;对李虎主张的误工费4800元,因李虎未能提交有效的工资收入证明,亦没有提交劳动合同等相关证据材料,故不能按照其月收入8000元的标准计算误工费;对李虎主张的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666元计算无误,故予以支持;对李虎主张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因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且在本案中李虎亦未选择侵权法律关系,故对李虎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对创业者公司主张应由肖某、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答辩意见,因本案系公路旅客运输合同纠纷,承运人即创业者公司应当对运输过程中乘客李虎的损害承担赔偿责任,故对创业者公司的答辩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判决:一、创业者出租车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李虎支付误工费3421元、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200元、护理费666元,合计4287元;二、驳回李虎的其他诉讼请求。
宣判后,李虎上诉。兰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审理后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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