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日前,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故意毁坏财物案。犯罪嫌疑人肖某是一名公交司机,因被醉酒乘客李某殴打,一时冲动,产生报复李某的心理,故意启动公交车撞击前方车辆,造成公交车及三辆小车不同程度受损,公交车内几名乘客摔倒,直接经济损失27764元,所幸没有造成人员伤亡和重大财产损失。依法全面审查后,检察机关对肖某以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批准逮捕,殴打司机肖某的乘客李某也被兰州市公安局交通治安分局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决定。
案情回顾
经过观看事件发生全程公交车内的监控视频,结合肖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打人的醉酒乘客和公交车内其他乘客的陈述,以及被撞车辆司机的陈述,办案检察官对案发过程有了全面了解。今年4月7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肖某驾驶35路公交车西行,快到新港城公交车站时,醉酒乘客李某要求下车,肖某以未到站为由拒绝,双方发生口角并互相辱骂。公交车行至新港城公交车站停车后,李某从后门下车,因遭肖某辱骂又从前门上车,朝肖某头部右侧猛击一拳。肖某为泄愤,欲制造交通事故报复李某,其发现前方路面有些拥堵,遂启动公交车撞击右前方一辆出租车和左前方一辆小轿车,小轿车被撞后与前方一辆出租车追尾,造成公交车及三辆小车不同程度受损,同时,因公交车撞击前方车辆后急刹车,公交车内有几名乘客摔倒。急刹车后,肖某假装晕倒,趴在方向盘上,公交车内乘客报警、呼叫120,后肖某被120医护人员拉走。
肖某第二天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时,先称“自己因被打而失去意识,不知道公交车如何启动撞击前方车辆”;又称“自己被打后意识清醒,启动了车辆,后感觉胸闷气短,失去对公交车的控制”;再称“自己因右手被打骨折才失去对公交车的控制”,其供述前后不一,漏洞百出。在侦查员向其出示公交车内监控视频后,肖某承认“自己被打后意识清醒,因为太气愤,想跟前车发生轻微剐蹭,让殴打自己的人承担修车费用,就启动了公交车,没想到公交车自身重量大,跟前面三辆车发生了追尾,自己非常后悔;当时自己驾驶的是一辆宇通气电两用公交车,这类型的车辆停止后档位一直在D档上,车门打开时不能起步,要起步必须关闭车门,然后轻踩油门;自己的右手骨折是旧伤,早已痊愈,与被殴打没有任何关系。”
为了查实肖某供词的真实性,检察官仔细查看了公交车内监控视频,发现公交车靠站停止时,肖某被李某用拳头殴打头部右侧一下,肖某被打后先双手抱头,作出防卫动作,又用右手指着打人者骂,随即关闭车门,启动车辆慢速向前,目视前方,行驶约5秒后撞上前方车辆、紧急刹车,刹车时车内几名乘客摔倒,后肖某趴在方向盘上。从监控视频来看,肖某被打的反应、关闭车门、启动车辆向前等动作均显示其意识清醒,且肖某的右手始终未被殴打或撞击他物,能够正常活动,可以印证肖某在公安机关的后三次供述。
检察官析案
肖某作为公交车司机,故意驾驶载有乘客的公交车撞击其他车辆,造成公私财物损失的后果,其行为究竟应该认定为“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还是“故意毁坏财物罪”呢?
我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一百一十五条规定“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第二百七十五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从法条可以看出,要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犯罪行为危害程度要大致相当于放火、决水、爆炸、投毒的危害程度,例如驾驶车辆在人群密集处任意冲撞,如果造成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后果,量刑会加重。
而本案证据显示,肖某启动公交车前行撞击其他车辆时,车速的确较慢,一发生碰撞就立即刹车;而从本案造成的损害后果看,包括公交车在内的4辆车均未造成严重受损的结果,均是尾灯、保险杠受损、引擎盖或后备箱有些变形,这也印证了肖某“只想发生轻微剐蹭”的供述,否则,以公交车这种大型车辆不计后果横冲直撞的话,会造成难以挽回的人员伤亡和财产重大损失,而肖某主观上并不想造成人员重大伤亡或公私财产重大损失的后果。而从肖某行为造成的损害来看,无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27764元,达到了故意毁坏财物罪“数额较大”的标准,故检察官全面审查后,认为肖某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行为符合“故意毁坏财物罪”的犯罪构成。
既然肖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损害后果达到“数额较大标准”,依法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肖某无前科记录,又认罪、悔罪,称自己已经做了相应赔偿,那么,是否应该对肖某批准逮捕呢?
经过审查,检察官认为,肖某虽然系初犯、偶犯,损害后果较轻且进行了一些赔偿,但其遇事不能理性处理,明知自己正在驾驶一辆载有乘客的公交车,路面情况复杂,自己对公共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为了泄私愤,竟然不顾车上乘客和路面车辆、行人的安全,故意驾驶公交车撞击前车,其行为和损害后果虽然没有达到“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的标准,但社会危险性较大,符合逮捕条件,不能轻放。最终,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检察院以肖某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对其作出了批准逮捕的决定。
最后,关于辱骂、殴打公交车司机的乘客李某,由于李某殴打肖某时,公交车出于停止状态,李某的殴打行为并没有直接造成公交车撞向前方车辆,故李某的行为不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社会安全罪”。但是,李某在肖某驾驶公交车时辱骂肖某,在公交车停止时殴打肖某,其行为具有一定的社会危险性,应当受行政处罚。
检察官提醒
上路行驶会面临很多复杂情况,一定要理性对待,谨防“路怒症”;特别是上路的公交车司机,你的身上可系着乘客、行人和路上其他司机的安全,责任重大,如遇不法侵害,应当做的是安全停下车辆,立即报警,决不能感情用事,否则,害人害已,悔之晚矣;对于公交车乘客,如果发现车上有人对司机实施殴打、辱骂等不法侵害,为了自己的安全,请上前制止或者及时报警,千万不要袖手旁观。而那些为了一己私利对公交车司机谩骂甚至殴打的乘客,既然你既不重视自己的安全,又漠视他人安全,等着你的将是法律的严惩,绝不姑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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