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村民王某来到西固法院立案大厅,声称自己耕种多年的土地被村委会强行占用还拿不到补偿款。5月15日,办案法官公布了此起案件的审理经过。
王某诉称,自己多年前就已经承包了A村西侧的土地并常年耕种,2015年土地确权登记时也将该土地登记在其名下。2018年,A村村委会决定建设水坝工程,在未征得其同意的情况下,将其所耕种的水浇地强行平整、占用,地上所耕种的农作物全部被破坏,造成巨大经济损失。A村村委会理应对土地及附着物进行货币补偿或返还土地,但他多次向村委会讨要补偿款均遭到拒绝。
根据“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涉案土地上附着物包干费及经济类数目的补偿款应归实际耕种人所有。既然原告是涉案土地的承包人,当地村委会为什么在征用土地后拒不支付补偿费用呢?办案法官随后通知本案被告A村村委会的负责人来到法院了解情况。
该负责人称,涉案土地虽由原告常年耕种,但并非原告合法承包经营。2015年确权时登记在王某名下系确权错误,A村村委会已向当地相关部门提出异议,王某应无偿归还土地。
双方各执一词,无法达成一致,承办法官决定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逐一进行审理。王某的第一项诉请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土地补偿金或返还土地。对于该项诉讼请求,处理的关键是确认涉案土地的权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其中,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该条第四款同时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根据上述规定,确定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归属并不是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
原告的第二项诉请是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土地附着物的补偿费用。办案法官认为,虽然涉案土地使用权的归属问题尚不能确定,但是根据“谁种植、谁受益”的原则,涉案土地上的附着物应归原告王某所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依法足额支付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等费用。基于上述理由,法院做出判决:王某要求返还侵占土地等诉求予以驳回;A村村委会应向王某支付地上附着物损失的补偿费用。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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