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秦州讯【记者蔚军平】欠款方不按调解协议付款,法官根据申请执行人提供的欠款方线索,迅速赶到兰州,从银行将32万元一次性扣划执行。
2018年5月10日,天水市某化工公司与某电器公司签订了《工矿产品销售合同》,约定某化工公司向某电器公司出售电缆一批,总价值343714元。合同签订后,化工公司依约履行了供货义务,但电器公司仅向对方支付货款10万元,剩余243714元一直拖延未付。化工公司起诉至秦州区人民法院后,经法院主持调解,双方自愿达成协议,由电器公司于2018年12月26日前一次性支付欠款243714元,如逾期未付,则承担违约金75000元。
秦州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刘玉聪介绍,在协议期限内欠款依然没有全部支付,化工公司于2019年1月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局查询被执行人电器公司名下财产过程中,发现其名下并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按照规定,该案自执行案件立案之日起超过三个月,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未果,会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案件将终结本次执行。
就在该案自立案执行将近三个月,办案法官准备告知申请人案件执行情况时,今年4月,周末休息的法官接到申请人某化工公司工作人员打来电话,称被执行人在兰州某银行账户有存款49万余元。得知此消息,办案法官迅速核实线索并将情况报告院领导,执行庭庭长当日下午就带领办案法官赶赴被执行人在兰州的开户行强制扣划执行。到达目的地后,银行告诉法官,银行周末不办理对公业务,只有周一至周五才办理对公业务。考虑到被执行人会随时转移财产,法官便在银行附近住宿一晚,次日银行上班前就等候在银行门口。经银行查询协助,本案执行标的321194元被一次性扣划至法院案款账户。至此,一起合同纠纷案顺利强制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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