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范建设
本报4月19日“特别报道”栏目以“谁该为他们的工伤负责”为题,报道了王平、杨军在外派工作期间受伤的事件的文章后,在社会上引起了强烈的反响。许多读者来信、来电纷纷表达了自己的观点和看法,一些法律工作者也从法律方面发表了自己的观点。
职工吴小平在来电中说,看了贵报的报道,心中很是酸楚,为王平、杨军在外派期间所受到的伤害感到惋惜。现在在一些单位,特别是一些私营企业,职工权益侵犯现象很是普遍。王平、杨军所受到的伤害毫无疑问地是工伤,不管他们在那个工地上干活,他们都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地点、工作时间所受到的伤害,而且他们到第三方去干活,是由单位的外派,而不是他们私自去的,所以,享受工伤待遇没有什么疑问。
某律所的田律师认为,公民的身体健康受法律保护。我国的《安全生产法》《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职工劳动保护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对安全生产都有相关的法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所受到的伤害,都应该认定为工伤,况且他们的工伤已经得到了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并且已经对他们的伤害情况做出了伤残鉴定,那么毫无疑问就应该享受到工伤待遇。所以他们的工伤待遇应该得到落实。A公司以职工不是在他们单位工作受到伤害的抗辩理由不能成立。
兰州市委党校法学教研室主任李海涛教授认为,王平、杨军两位员工在工作期间受到的伤害应该认定为工伤,这是没有任何争议的,况且劳动部门已经做出了工伤认定,那么A公司就应该落实他们的工伤待遇。虽然王平、杨军是他们单位的长期聘用人员,但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他们之间已经形成了事实的劳动关系,而且他们的工资、社会保险都是由A公司为其缴纳。至于说他们是在外派期间受到了伤害,那也是受到A公司的指派,是一种法定的职务行为,并非个人的私自行为。所以,他们的工伤事实是无可争辩的,因此他们两人的工伤待遇应该得到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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