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烁)7月25日上午,兰州新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被告人冯某龙、李某智、刘某平等8人恶势力犯罪团伙一案。
公诉机关依法指控冯某龙、李某智、刘某平等8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共6起犯罪事实。2016年3月以来,被告人冯某龙、李某智、刘某平等人经常聚集在一起,随身随车携带管制刀具和棍棒,结伙在兰州新区娱乐场所、夜市摊点及餐馆等公共场所故意挑起事端,随意殴打他人,多次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恶势力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其行为构成恶势力犯罪。其中,被告人冯某龙、李某智、刘某平、赵某江均属一人犯数罪,应数罪并罚。
庭审中,法庭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进行了调查,控辩双方进行了举证、质证,围绕事实、证据、法律适用及量刑等焦点问题发表了辩论意见,被告人做了最后陈述。因该案涉案人数较多,涉及犯罪事实较多,经合议庭评议,法庭宣布择期宣判。
兰州新区部分人大代表、群众代表,园区、村社干部及被告人家属共40余人旁听了庭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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