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吸收136名社会公众投资人民币494.5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5.28万元,原丹阳优德日用品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德公司)兰州服务中心负责人韩某因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韩某不服,提出上诉。10月9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布案件终审裁定:驳回韩某上诉,维持原判。法院认为:在伙同他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韩某的行为积极主动。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被判刑
原审判决认定,2015年4月至8月,被告人韩某作为优德公司兰州服务中心负责人,在明知优德公司不具备吸收公众存款资质的情况下,伙同优德公司董事长殷某等人以该公司名义,通过举办酒会等方式,向社会公众宣传优德公司发展前景,并宣称以4600元购买优德公司净水机或苦荞茶等产品为一单,可注册成为该公司会员,之后再购买其产品可获得相应的每周递增的高额分红回报,购买单数越多获得优德公司盈利分红越多。被告人韩某采用上述手段招揽公众投资,非法吸收136名社会公众投资人民币494.5万元,现有11名被害人报案其投资金额共计人民币203.78万元,其中以分红形式已返还人民币18.5万元,造成损失共计人民币185.28万元。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鉴于其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一审判决:一、被告人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罚金20万元。二、涉案赃款人民币185.28万元,依法继续予以追缴。
不服判决上诉法院终审驳回
宣判后,韩某不服提起上诉称:自己是优德公司的下线,一审法院认定韩某系主要责任人,致使其承担的刑事责任更重,不符合罪刑相适应原则;其次,自己主观恶性小,亦是优德公司非法集资案的投资者、受害人,未获取非法利益,在此次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
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经查,2015年4月韩某将优德公司“投资返利项目”引进兰州市后,在其经营主导下陆续成立了8个服务中心;2015年4月至8月,韩某将其收取的投资人投资款共计14318197.76元通过银行转至优德公司殷某等人名下账户;2015年5月26日、8月2日,其先后在兰州两家宾馆酒店组织近800人参加优德公司“产品”推荐会,并在会上发言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夸大宣传优德公司发展前景及该公司“产品”,招揽公众投资,以招募会员数量获取最大收益,并承担了两次“产品”推荐会的全部费用。在伙同殷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犯罪过程中,韩某的行为积极主动,是共同犯罪行为的积极实施者。故对韩某的上诉、辩护意见不予采纳。
兰州中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上诉人韩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终审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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