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范建设
近年来,各地密集出台人才引进、落户等政策,掀起了一场轰轰烈烈的“抢人大战”。一些用人单位在提供优厚条件进行“正向激励”的同时,往往还通过提供专业培训来约定服务期、设置违约金条款等方式来留住人才,一定程度上限制了人才的流动,导致此类劳动争议频发。
记者在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采访时了解到,此类案件主要呈现四个特点:
涉诉中小微企业少,国企事业单位多。员工培训尤其是专业培训需要投入较大的人力物力,相对而言,国企、事业单位等更愿意在提升员工素质、加强人才储备等方面进行投入。中小微企业中人员流动较快,为员工提供专业技术培训的意愿不强。
用人单位开展专业技术培训不规范。员工入职后接受的培训有很多种类,如入职培训、岗位培训、安全管理培训等,但专业技术培训针对性比较强,目的在于提高劳动者的特定技能。审理实践中发现,有些用人单位对专业技术培训了解不多,常与一般内部培训混同,仅仅是延长了培训期,在培训内容上没有质的区别。此外,有的用人单位未单独列支专项培训费用,有的用人单位委托关联公司进行培训,无规范的费用支出凭证,司法实践中难以认定为专业培训。
服务期约定不合理,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一些用人单位为掌握用工主动权,限制员工的择业自主权与自由流动权,以提供费用较低的专项培训,与劳动者签订服务年限较长的服务期约定。目前,约定服务期普遍在5年左右,但也存在个别用人单位花2万至3万元培训费,却要求劳动者服务近10年的现象。
部分劳动者缺乏诚信意识,服务期沦为“过渡期”。在当前就业难环境下,部分劳动者抱有“先就业再择业”的观望心态,将接受专业培训作为职业发展的“跳板”。一旦有更合适的单位,随时准备“跳槽”,有的甚至在专业培训一结束就提出辞职,给用人单位人才培养计划带来被动,造成较大损失。
针对此类案件的现象,法官孟定军建议:
完善用人单位内部管理。用人单位要健全完善员工培训方案,在提供专业培训前开展员工忠诚度和离职倾向综合评估,尽量避免在试用期提供专业培训,最大程度减少损失。同时要开展合规专业培训,规范专业培训专项费用列支。
规范服务期条款。相关职能部门应加强对各用人单位劳动合同中“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的监管,注重平衡劳资双方利益,既保障用人单位用人自主权,又保护劳动者择业自主权与自由流动权。
加强宣传引导。充分发挥裁判的规范指引作用,引导劳动者遵守诚实信用原则履行服务期协议。用人单位要加强文化建设和职业发展规划,不断增进队伍凝聚力、向心力,确保人才“引得进、留得住”。
新闻推荐
中科院院士李灿考察兰州新区 确保国内首个规模化液态太阳燃料合成示范装置建成运行
【本报讯】(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张建平)12月25日至26日,中科院院士、物理化学家、中科院大连化学物理研究所洁净能源国家实...
兰州新闻,新鲜有料。可以走尽是天涯,难以品尽是故乡。距离兰州再远也不是问题。世界很大,期待在此相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