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2日,城关区人民检察院对外公布,此前由该院提起公诉的四宗恶势力犯罪案件宣判了。案件分别涉及李某某等25人组织卖淫、寻衅滋事恶势力犯罪集团;马某龙、马某洒等4人抢劫、敲诈勒索恶势力犯罪团伙;唐某某、雷某某抢劫恶势力犯罪团伙;夏某某、盛某某等8人“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夏某某、盛某某等8人诈骗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为谋取非法利益,在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八一南街春城公寓G幢11021号,成立了无金融资质、未在工商注册的达达金融公司。并以公司招聘为名,纠集了被告人杨某某、余某某、施某某、金某某、任某某、孙某某及方某、胡某某、倪某某、盛某某(均已判刑)等人通过互联网从事非法高利放贷业务。在放贷催款过程中,采用欺骗、威胁、恐吓、滋扰等手段,多次有组织地实施非法放贷讨债的犯罪活动,逐渐形成了以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为组织、领导者的较为固定的“套路贷”恶势力犯罪集团。2017年9月至2018年8月期间,共向全国28个省市3584人实施“套路贷”诈骗犯罪活动,共计获利人民币4229815.91元,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造成了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认为,在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的组织、策划、指挥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人数众多的公民数额特别巨大的资金,首要分子明显,组织分工明确,属恶势力犯罪集团。被告人夏某某、盛某某在判决后刑罚执行完毕前发现漏罪,应当数罪并罚,判决夏某某犯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盛某某犯诈骗罪,执行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对其他被告人判处五年至六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违法所得按实际损失发还本案被害人,剩余不足部分,依法责令各被告人退赔。
李某某等25人组织卖淫、寻衅滋事一案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李某某纠集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李某某、朱某、何某某等人出资成立新亿天华娱乐会所,提供异性有偿陪侍,组织、协助多名卖淫人员进行卖淫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滋事生非、肆意殴打他人,打压竞争对手,并向国家公职人员行贿,安排人员监视公安机关动向,形成了以被告人李某某为首要分子,被告人杜某某、杨某某、朱某、李某某、杨某某、何某某为重要成员,被告人吴某、杨某、王某某、肖某某、雷某某、赵某、马某某、金某某、周某为其他成员的犯罪集团,严重危害了社会秩序稳定。
法院依法认定其构成了恶势力集团犯罪,对首要分子李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对该恶势力集团的其他成员分别判处十三年至一年零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
马某某等4人敲诈勒索、抢劫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以来,以被告人马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马某洒、王某、马某芳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伙同唐某某、雷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经常纠集在一起,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区域内多次以“仙人跳”的方法,实施抢劫、敲诈勒索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扰乱了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
法院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对恶势力犯罪团伙纠集者马某某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其他恶势力犯罪成员分别判处三到八年有期徒刑。
唐某某、雷某某抢劫一案
经审理查明,2019年1月以来,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某及马某某、马某洒、王某、马某芳(均另案处理)等人经常纠集在一起,成员较为固定,以暴力、威胁等手段,在兰州市城关区、七里河区区域内多次实施持械抢劫、敲诈勒索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形成了以马某某为纠集者,被告人唐某某、雷某某、马某洒、王某、马某芳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团伙。
法院依法认定两被告的犯罪事实,考虑到两被告人犯罪时均未满18周岁,法律意识淡薄,未树立起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从而走上犯罪道路。根据其实施犯罪行为时的年龄、动机、悔罪表现以及其心智和智力等因素,并根据各被告人的具体犯罪事实、性质所起作用大小,对两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二年并处罚金。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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