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搭顺风车受伤,由谁担责?《民法典》给出了答案

来源:兰州晚报 2020-07-05 01:34   https://www.yybnet.net/

搭顺风车发生事故,司机是否需要担责?翻开《民法典》,关于“好意同乘”引发的纠纷找到了答案。7月1日,记者通过采访一起西固法院受理的案件,告诉您搭顺风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后应该由谁承担赔偿责任。

蹭车出事故司机成被告

2020年2月的一天,在西宁一家物流公司工作的司机王某准备将一车货物运至兰州,家住兰州的同事小张请王某将自己顺路带回兰州。因二人平日里关系不错,王某欣然答应。当天晚上,王某驾车行驶至西固区时超速,因刹车不及与前方同向行驶的一辆黑色面包车相撞,致使面包车尾部受损严重,而坐在副驾驶位置的小张也因此受伤。后经西固区交管部门鉴定,王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责。

王某很快就赔偿了面包车车主的全部损失,但受伤的小张却没能得到赔偿。小张多次找到王某协商赔偿事宜,均遭到拒绝,小张遂向西固法院提起诉讼。

既然王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责,为什么不赔偿小张的损失呢?在王某看来,自己同意小张搭乘同行是出于一番好意,没有收取任何费用,也就没有必要对小张的伤势负责;再者,小张提出蹭车,并非自己主动邀请,因此没有赔偿的义务。

法官耐心调解双方达成协议

其实王某的心情不难理解,明明是做好事,为什么还要承担赔偿责任呢?办理该案的法官解释:王某忽略了一个问题,不收取费用并不等于没有任何义务,作为车辆驾驶人,王某应当对同乘者的人身安全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且这项义务不因有偿或无偿有所区别。如果车辆驾驶人因违反交通运输法规致使同乘者受伤,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办案法官耐心地将这番道理向被告王某解释,王某逐渐意识到了自己的责任,最终双方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纠纷就此化解。

《民法典》作出规定“好意同乘”有法可依

甘肃正天合律师事务所王晓瑜律师表示:搭顺风车在法律上被称为“好意同乘”。一旦发生交通事故,该行为可能随之转化为侵权行为,由此接受法律的调整和规范。《民法典》出台前,我国法律或司法解释对此尚无明确规定。因善意、无偿等因素的介入,对于驾驶人对搭乘人的人身、财产损失是否承担赔偿责任及具体赔偿比例,司法实践中法官的裁判尺度不一。

2020年5月28日通过的《民法典》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是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该条文首先强调了好意同乘的驾驶人所驾驶的车辆必须为“非营运机动车”,否则可能构成违反客运合同或非法营运;其次,该条文将非营运机动车驾驶人的法律责任明确为“应当减轻”,但排除了故意和重大过失两种情形,即好意同乘驾驶人在一般过失的情形下,都应当减轻其对搭乘人的赔偿责任。

兰州日报社全媒体记者许沛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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