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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援在行动】未约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能否成立

来源:甘肃工人报 2020-10-16 08:31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范建设

2015年3月,俞某应聘进入某公司工作,双方签订了劳动合同,对工作内容、工作时间、劳动保护、社会保险、劳动纪律、劳动合同终止条件、违约责任等作了约定,但未约定合同期限。2019年9月,公司通知俞某解除劳动合同。俞某先后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主张劳动合同未成立,要求公司向其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等。

对于本案劳动合同是否成立、用人单位是否应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日前记者采访了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多年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法官孟定军庭长,他对此案进行了详细分析。

孟法官分析说:《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关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合同期限、劳动报酬等内容的规定,属于倡导性条款,缺少前述内容的,可以依照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等补充确定,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用人单位无需向劳动者支付二倍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前述条款虽名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但由于《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性质上属于倡导性条款,因此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的缺失通常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用人单位虽未规范地与劳动者订立合同,但不属于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情形,无须承担二倍工资责任。

首先,《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重新协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定。”即职工与用人单位对合同内容约定不明确的,可直接按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集体合同、同工同酬、国家规定等执行。由此可知,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虽为《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必备条款,但在当事人约定不明时,可以依法补充确定,并不影响劳动合同的成立。

其次,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一条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即一般民事合同的成立只需具备当事人主体、标的和数量三个条件,对于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履行费用负担等均可直接依据《合同法》的规定予以补充确定,体现了尽可能促进合同成立、维护既成法律秩序的理念。

最后,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一条规定,用人单位提供的劳动合同文本未载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劳动合同必备条款的法律责任是“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此与《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的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应当支付二倍工资的法律责任系属不同规定,亦进一步表明了劳动合同缺少合同期限等必备条款,不等同于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不应由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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