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永登县的两名村级干部,竟然将黑手伸向了政府下拨的退耕还林款。他们利用手中的权利,编造花名册冒领退耕还林款9万余元,除1.9万余元用于村上公益性开支外,其余部分均被两人侵吞。12月14日,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法院最终以贪污罪对两被告人定罪量刑。
现年47岁的被告人孙某系永登县通远乡牌楼村新站社农民。2002年5月至2008年2月担任永登县通远乡牌楼村村委会主任、村委会委员;2004年至今任永登县人大代表、通远乡乡人大代表。同为47岁的被告人苏某,原系永登县通远乡牌楼村新站社社长,2003年3月至2008年12月担任永登县通远乡人大代表。2003年至2008年,孙某在担任永登县通远乡牌楼村村委会主任期间和当时担任该村新站社社长的苏某,两人合谋后,将永登县林业局核定的比实际退耕还林亩数多出的225.6亩退耕还林地,利用其职务之便,虚造本村社员钱某、杨某等16人的花名册,并由苏某私刻16人的印章,骗取该村2004至2006年度退耕还林款9万余元,两人除支出村上公益性开支1.9万余元外,孙某侵占4.4万余元,苏某侵占2.6万元,两人均用于自己购买摩托车、子女上学及家庭开支。
永登县人民法院以职务侵占罪对被告人孙某、苏某涉嫌贪污案做出了一审判决后,公诉机关提起抗诉。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后认为,被告人孙某、苏某身为农村基层组织人员,在协助人民政府进行退耕还林工作中,利用统计、核发退耕还林补助款的公务便利,虚造花名册,私刻印章,直接侵吞国家退耕还林补助款,其行为构成贪污罪,应依法惩处。依照《刑法》之相关规定,以贪污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孙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被告人苏某有期徒刑2年6个月,缓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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