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用喝酒的方式联络感情已成为民间久盛不衰的“惯例”,然而喝酒过量有时也会乐极生悲。日前,17岁的阿强因酒后驾车酿出车祸,并当场死亡,阿强父母将同桌饮酒人告上法庭。7月23日,兰州中院终审判决:3位酒友共同向高强父母赔偿5.7万元。
2011年4月20日,永登县农民阿强遇到阔别已久的3位友人,随后一同前往兰州市城关区某酒店吃饭,因过去几人感情甚好,席间4人推杯换盏,喝得尤为尽兴。当晚10时许,几人酒足饭饱走出饭店,阿强驾车沿七里河区西津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七里河桥东侧路段时,突然意外发生,此起交通事故造成阿强当场死亡,而他的3名朋友也分别受了轻伤。
经七里河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事故主要原因为:阿强饮酒后无照驾车造成,阿强为此起事故负全部责任。如此认定结论在阿强父母看来并不全面,他们认为儿子的死与共同饮酒的3位友人不无关系,遂一纸诉状将儿子的3位朋友告上法庭,要求3人赔偿13.7万元。
该案首先在永登县法院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阿强醉酒无照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应负主要责任。另外,事故发生时阿强不满18周岁,其父母作为法定监护人未尽到监护义务,因对儿子的死亡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而阿强的3位朋友作为共饮者,在阿强饮酒后应尽到互相扶助、注意、提醒的义务,因此,3位友人对阿强的死也应承担一定的责任。
法院一审判决同桌饮酒的3人共同向阿强父母赔偿经济损失5.7万元。一审宣判后,3人向兰州中院提出上诉。昨日,中院在审理该案后作出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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