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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要依法 养狗不“任性”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出台引发热议

来源:甘肃日报 2015-11-18 07:43   https://www.yybnet.net/

管理要依法 养狗不“任性”

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出台引发热议

资料图片

随着市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越来越多的家庭把养宠物狗作为一种选择。但随着宠物狗数量的不断增加,扰民、随地便溺等不文明现象时有发生,烈性犬、流浪狗伤人事件层出不穷。

日前,《兰州市养犬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经兰州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六次会议第一次审议,现公开征求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有市民及法律界人士指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由政府规章的形式升格为地方性法规,使养犬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治理“狗患”有法可依,但其中部分条款有待细化、进一步完善。

记者关注

本报记者文洁

“任性”养狗时代即将过去

据了解,兰州市城区目前养犬数量已达9万余只,固定犬只交易市场4处,双休日自发犬只交易市场2处,临街养犬经营户30余户,还有大量流浪犬、无主犬无法统计,管理难度不断加大。“狗患”已影响到人们的正常生活,亟须一部地方性法规,对居民的养犬行为进行规范。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兰州市养犬管理按照严格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实行分区管理。城关区、七里河区、安宁区、西固区为严格管理区,永登县、榆中县、皋兰县及红古区为一般管理区。严格管理区内,个人每户限养一只犬且不得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单位饲养犬只的品种和数量由登记机关批准。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应当按年度缴纳管理服务费,第一年每只缴费200元,以后每年缴费100元。养犬管理服务费由公安机关统一收取,集中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

《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指出,在严格管理区携带犬只外出时,不得由未成年人单独携带;为犬只佩戴犬牌;用犬绳牵领犬只,犬只体重不满二十公斤的,应当用长度为两米以下的犬绳;犬只体重二十公斤以上的,应当用长度为一点五米以下的犬绳,并为犬只佩戴嘴套;在楼道、电梯及其他拥挤场合,为犬只戴嘴套或者怀抱;注意避让行人尤其是老年人、残疾人、孕妇和儿童;携带清洁用具,及时清理犬只的排泄物;有效制止犬只持续吠叫、追咬行人和攻击行为;单位饲养的大型犬、烈性犬应当拴养或圈养,因免疫、诊疗等原因需要离开饲养场所的,应当将其装入犬笼;不得乘坐公共汽车、电车、轮渡、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乘坐出租汽车的,应当征得驾驶人员同意。

八类区域禁止携犬进入: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办公区;学校教学区、食宿区、医院、幼儿园及其他少年儿童活动场所;博物馆、图书馆、美术馆、影剧院、体育场馆、会展中心等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候车(船、机)厅等公共场所,但符合有关规定的除外;文物保护单位、宗教场所;餐饮场所、宾馆、商场、公共浴室;黄河风情线水车博览园至雷坛河、公共绿地、城市公园、广场、商业步行街;其他设有禁止携带犬只进入标志的区域。

多部门协同治理“狗患”

据了解,为了规范兰州市城区养狗,2008年底,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成立了犬类管理科,主要负责犬类管理工作,协调指导基层派出所处理涉及养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案件。

记者从兰州市公安局治安管理支队犬类管理科了解到,目前治理“狗患”,主要是依据2002年兰州市颁布实施的《兰州市城镇区域限制养犬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没有法律依据和保障,无法很好地开展工作;对于涉及养狗干扰居民正常生活的案件,作为犬类管理的主管部门,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去管理。

记者在《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看到,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建立由公安、畜牧兽医、城管行政执法、工商、卫生计生等部门参加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使管理者和被管理者有法可依。

公安机关:办理养犬登记和年审;建立养犬管理和服务的电子信息系统,为公众提供养犬信息服务;巡查、处理违法养犬行为;查处犬只扰民、伤人引起的治安案件;捕杀狂犬;受理和处理违法养犬行为的举报、投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城管行政执法部门:查处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的养犬行为;负责流浪犬的捕捉和投送工作;负责设立、管理犬只留检所;收留、处理养犬人送交的犬只和弃养犬只,对犬只尸体实施无害化处理;查处违法占道售犬行为;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负责犬只免疫,建立犬只免疫档案;建立犬只疫情监测网络,对狂犬病进行预防和控制;确定禁养犬的种类;对犬只养殖、诊疗等活动监督管理;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犬只经营者的工商登记,监管犬只交易市场的经营活动。

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狂犬病预防宣传教育,人患狂犬病疫情的监测,人用狂犬病疫苗的供应、使用和狂犬病患者诊治工作。

部分条款仍有待完善

然而,也有市民及专家指出,《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中一些条款值得商榷,存在不够细化、操作性不强等问题。

市民周建成的家里养着一只金毛和一只中华田园犬(土狗)。周建成告诉记者,金毛、拉布拉多、萨摩耶、阿拉斯加雪橇犬等大型犬,性格其实很温顺,对人很友好,不应以“个头”定限养标准。同时,周建成表示,每户限养一只狗的政策并不能解决狗患。“我们家的中华田园犬就是我妻子捡回来的流浪狗,如果每户限养一只犬,那另一只犬该怎么办?恐怕会有更多的宠物狗变成流浪狗,那才是更大的隐患。再说了,既然鼓励民间个人及团体收留照顾流浪狗,就不应该限养一只。目前有不少家庭都在做自主救助,家里不可能只有一只狗。”

“养犬重点管理区内养犬人按年度缴纳管理费,管理费的用途何在?缴纳了费用后,养犬人的权益是什么?”在一家外企从事财务工作的赵捷认为,既然缴纳了管理服务费用,也应享受更多的服务。

《规定》要求兰州市的犬只都要上“户口”。但截至目前,兰州市9万多只宠物狗,却没有一只上“户口”。有专家指出,全国多地实践普遍证明,“收费限养”导致犬只注册率低,难以实现限养的预期目标。政府如果以经济成本调控养犬数量,一旦服务不到位,资金流向和使用不透明,就会出现一部分养犬人为逃避交费而不办理养犬登记,反而增加了管理难度。

兰州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迟方旭表示,根据我国《物权法》的规定,在我国实行物权法定原则,即物权的种类和内容由法律设定。因此,限制物权人物权的数量,一方面立法者要考虑经济社会发展的阶段性特征,使公民应有的物权权利的数量,在最大限度上不受国家公权力的制约;另一方面,立法者应严格遵守地方立法权限,不与上位法相抵触。迟方旭认为,多部门共同参与的养犬管理协调机制,从立法角度来讲,要确立一个主管部门,再确定协管部门,职责划定要科学、合理,然后按照职权法定原则协同执法。

同时,迟方旭还指出,目前流浪犬的处置是个大问题。《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规定:城管行政执法部门应当按照合理布局、规范管理的原则设立犬只留检所,负责接收、检验和处理弃养、流浪、没收的犬只。迟方旭说,流浪犬在法律上叫做无主物,流浪犬从无主物要转化成有主物,按照《物权法》的规定,要有6个月的公告期,流浪犬这6个月的生活费用由谁承担,政府财力能否承担……

也有市民认为,治理“狗患”,除了有法可依,更重要的是加强宣传、加大教育力度,提高人们的守法意识和文明修养,引导公民合法养狗,让文明养狗的观念深入人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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