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金振华 特约记者 徐大明
鑫报讯 近日,永登县公安局经侦大队综合运用合成战、科技战、证据战、主动战,成功破获2起重大合同诈骗案件,涉案金额达156万元,将涉嫌合同诈骗案的犯罪嫌疑人王某提请批准逮捕。
据了解,全省公安机关破案会战启动后,永登县公安局周密部署、全线出击、深挖摸排、广辟案源,把“立足民生、关注民生、打击危害民生的经济犯罪”作为经侦破案会战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净化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群众财产安全,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2014年上半年,该局经侦大队连续受理两起合同诈骗案件:2014年1月,犯罪嫌疑人王某(男、57岁,陕西省宝鸡市凤翔县人)冒用“浙江龙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青海分公司”负责人身份,承建永登县境内“甘肃树屏绿色产业园”工程项目,在明知该项目无法获得批复的情况下,仍以签订《工程承包合同》的方式骗取受害人杨先生工程保证金53万元;2014年5月,王某再次冒用同样身份,以发包“甘肃杏花农业生态园建设项目”、“甘肃树屏中乌产业园区项目”等虚假工程为由,通过签订合同方式共计骗取受害人徐先生工程保证金103万元。案件发生后,经侦大队针对该类经济犯罪案件的实际特点,按照县公安局“科学规划、稳步推进”的作战思路,确定各阶段工作重点,有针对性地开展侦破工作。期间,办案民警辗转多个市县,全面细致查清案件事实和各个环节,将此案办成铁案和精品案件。犯罪嫌疑人王某在兰州市西固区被抓获后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犯罪嫌疑人王某已被永登县人民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
◇记者 金振华 特约记者 韩毅 刘龙德
鑫报讯 近日,在“珍惜生命、拒绝交通违法”严查严惩严重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专项整治行动中,高速公路第一支队华藏寺大队重拳出击,查获了一起车辆无牌上路严重交通违法行为。
7月7日2时许,该大队民警执行夜间巡逻勤务,当警车巡逻至连霍高速1860km处时(距安门收费站700米),发现一辆白色小型轿车停放在应急车道内,车辆后方没有设置安全警示牌。于是,民警在设置好防护锥筒后,对该车进行检查,检查中民警发现:该车驾驶员张某(男,50岁)持有“A2”驾驶证,其驾驶的机动车未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注册,且未取得机动车临时号牌而上高速公路行驶,属无牌车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之规定:“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
驾驶员张某驾驶无牌车辆的行为严重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的相关规定,最后,大队民警依法对其作出驾驶证记12分、罚款200元的行政处罚。其持有的“A2”驾驶证也将被降级处理。
车辆无牌上高速 司机驾证被降级
◇记者 金振华 特约记者 刘龙德 王震
鑫报讯 7月8日,高速华藏寺大队民警在天祝收费站执行定点式勤务时,发现一辆号牌为甘ALDXXX号蓝色小型货车停在匝道口,形迹可疑,于是大队民警上前进行检查。
经当场检查,发现现年23岁的驾驶员火某无法出示其机动车驾驶证,民警通过执法终端查询到火某没有机动车驾驶证。随即执勤民警将车内人员带至大队做进一部调查处理。
驾驶人火某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经华藏寺大队报请天祝县公安局批准,对违法行为人火某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
7月9日,华藏寺大队民警在天祝收费站执行勤务时对一辆号牌为甘P92XXX号小型轿车检查时,驾驶员安某(男、43岁,甘肃卓尼县人)无法出示其驾驶证,民警查询得知其驾驶证准驾车型为“D”且处于注销状态,现属于无证驾驶。
随后,民警将其带回大队做进一步处理。经询问,驾驶员安某刚考完科目一,其想着高速没有交警查车,便驾驶车辆上高速行驶。没想到刚上高速便被查获。
驾驶人安某实施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仍驾驶其他机动车的交通违法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第九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之规定,经华藏寺大队报请天祝县公安局批准,对违法行为人安某处以罚款1000元并处行政拘留三日的处罚(经调查:安某家庭情况特殊,给予从轻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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