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丁某盗窃同院邻居的笔记本电脑变卖并挥霍一空,罪行败露后竟栽赃昔日工友。昨日,榆中县法院审理后当庭宣判,被告人丁某构成盗窃罪和诬告陷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2000元。
2008年7月的一天晚上,被告人丁某趁同院租住在榆中县和平镇袁家营村的兰某外出之机,将兰某房内一台价值3200元的笔记本电脑盗走后廉价出售,所得赃款全部挥霍。兰某多方打听,获知是丁某偷的笔记本电脑,于是到兰州寻找丁某。
2009年11月16日,丁某被兰某扭送至派出所。丁某因以前的琐事对浙江来兰打工的吕某不满,产生报复心理,向办案机关捏造吕某系同案人,意图使吕某受刑事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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