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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撕营业场所封条法人被行政拘留

来源:兰州日报 2012-03-07 01:08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讯】营业场所存在严重的消防隐患,消防执法人员依法对其进行查封,然而场所负责人对《消防法》不以为然,竟撕下封条继续营业。近日,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榆中大队会同榆中县公安分局,依法对该名严重违反《消防法》的经营场所法人实施行政拘留。

近日,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榆中消防大队对榆中县甘草店镇蓝天网吧检查时发现存在严重的火灾隐患,如不及时消除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经榆中消防大队集体研究决定,对该场所采取了临时查封措施,要求停业整改。然而,该场所在未向榆中消防大队提出申请同意的情况下,竟擅自撕毁封条照常营业。对此,榆中消防大队依据《消防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依法对其法人实施行政拘留10天的处罚。目前,该场所法人已被兰州市公安消防支队榆中大队移交榆中看守所拘留。

榆中消防大队消防监督人员告诉记者,《消防法》第六十四条明确规定,违反本法规定,有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反消防安全规定,冒险作业的;过失引起火灾的;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及时报警的;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故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擅自拆封或者使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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