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工人施工期间不幸受伤,在找寻“东家”索要赔偿时,发现该工程经层层分包,难究一家之责,最后,受伤工人将三个“东家”诉上法庭,索要赔偿金共计172万元。5月28日,记者获悉,该案在榆中县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三家公司共赔偿伤者113万元。
2010年11月6日,榆中县金崖镇人民政府与甘肃裕兴建筑实业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将榆中县金崖镇高沿坪易地扶贫搬迁工程承包给裕兴集团。2011年3月10日,陈某以裕兴集团第七项目部委托代理人的名义与甘肃昌斌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书,将扶贫搬迁工程的部分劳务工程分包给昌斌公司。2011年5月7日,昌斌公司又与梁某签订合同书,将其分包的部分劳务工程承包给梁某。
该案受害人马某,是该扶贫搬迁工程第三层承包商梁某雇用的民工。2011年5月16日,马某在拆卸发生故障的搅拌机电机时,被跌落的搅拌机斗致伤。马某被诊断为脊柱损伤、脊髓损伤、四肢功能障碍、大小便失禁。2012年5月6日,经司法鉴定,马某的损伤属于一级伤残,护理依赖程度为完全护理依赖。
经榆中县法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陈某赔偿马某各项损失85万元,已付8万元,余款77万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付40万元,剩余37万元于2013年9月30日前付清;裕兴集团对上述款项中的45万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梁某赔偿马某经济损失28万元,除去已付20万元,余款8万元于2013年5月31日前付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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