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樊丽) 编造虚假证明,榆中县司法局三角城司法所副所长高某某侵吞两劳安置帮教补助经费7.75万元。2016年5月18日兰州中院公布该案终审判决,法院以贪污罪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经查,2011年,榆中县司法局根据《甘肃省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补助经费管理办法(试行)》,安排各乡镇司法所实施刑释解教人员过渡性安置帮教工作。该《办法》规定:每安置一名刑释解教人员,省财政补助5000元,市财政补助2500元。时任榆中县三角城乡司法所副所长的高某某,在部分企业不愿接纳两劳人员或部分两劳人员无法联系的情况下,编造虚假材料,虚报安置人员10人,在兰州某塑业有限公司实际安置1人,共申请补助经费8.25万元。安置于某建筑公司第三项目部的7人、兰州某蔬菜保鲜有限公司的3人均未实际上班。2011年12月,省市财政补助经费全部拨付榆中县司法局。2012年11月,榆中县司法局按每人5000元的标准将2011年两劳人员安置补助经费下拨。2012年11月,高某某从榆中县司法局领取了5.5万元补助经费,领取后将其中5000元下发给了兰州某塑业有限公司,将剩余5万元非法据为己有,用于个人花销。
2014年8月初,时任榆中县司法局局长的火某通知办公室将剩余的2011年两劳人员安置补助经费下拨。高某某接到县司法局通知后将剩余2.75万元安置帮教补助经费以现金支票方式领取,并将该2.75万元安置帮教经费提现后存入其个人银行卡。2014年8月18日,兰州市人民检察院在调查火某滥用职权一案中,将高某某作为证人进行询问,高某某交代了虚报安置人员并将领取的无法发放的5万元安置帮教补助经费用于个人花销的主要犯罪事实。2014年8月19日,高某某将其所领取的安置帮教补助金全额退还。同日,火某涉嫌滥用职权一案被榆中县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2014年11月14日,高某某因涉嫌犯贪污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8日被逮捕。
榆中县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根据法律相关规定,判处高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宣判后,高某某提起上诉称,对领取的安置帮教补助经费5.5万元,其将5万元挪用,剩余的5000元给了企业,没有占有该笔资金的主观故意,其行为构成挪用公款罪,原判认定其犯贪污罪不当;不应将涉案的2.75万元计入其犯罪数额。
对此,兰州中院终审认为,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高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编造虚假证明侵吞两劳安置帮教补助经费的行为已构成贪污罪。原判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鉴于上诉人高某某具有自首、案发前退赔全部赃款、真诚悔罪等情节,司法行政部门已同意接受其为社区矫正对象,故依法可对上诉人适用缓刑。据此判决,维持一审判决对高某某的定罪部分;撤销一审判决对高某某的处刑部分;高某某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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