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YMG记者于杨通讯员李劲松焦树文)一年前,开发区曾在短期内连续发生了多起单身女子被抢案件,作案人在最后一次午间犯案时被公安巡逻民警当场抓获。现该男子已被开发区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
经调查,被告人张某于2011年12月13日20时许,在开发区某钟业宿舍楼内,采用拖拽、踢打等手段,将一女子的手提包抢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银行卡、驾驶证等物品。12月27日晚,被告人张某又在开发区某工业园公交站点处,趁受害人李某不备,将其手提包抢走,内有现金人民币100余元、银行卡、钥匙等物品。在追赶过程中,张某曾用拳殴打李某。
2012年1月1日8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开发区一公交站点,将受害人梁某推倒在地,并殴打其头部将手提包抢走,内有现金人民币220余元、钱包、华为C8650型手机等物品,经鉴定,赃物价值人民币832元。
在12月到次年1月两个月的时间内,被告人先后在开发区部分小区和站点附近作案达6次,受害人均为反抗能力较弱的只身出行的女子。张某通过拖拽、拳打脚踢等暴力手段逼迫受害人就范以达到获取钱财的目的,涉案数额3000余元。
2012年1月3日13时许,被告人张某在开发区某小区西区东门附近再次作案后,被公安巡逻民警抓获归案。
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在两起作案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暴力手段抢劫公民合法财物,构成抢劫罪;在四起作案中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构成抢夺罪。对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张某在12月27日对受害人李某实施的犯罪,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抢夺的财物未接近数额较大标准,使用暴力未致被害人轻微伤以上后果,因而该起案件应认定为抢夺,不应认定为转化型抢劫罪。
鉴于被告人张某在因抢夺犯罪被抓获后,如实供述了公安机关所未掌握的抢劫犯罪事实,因此对其所犯的抢劫罪以自首论。另一方面,鉴于被告人张某归案后如实交代了自己的全部犯罪事实,认罪、悔罪,也可依法对被告人张某所犯的抢劫罪、抢夺罪均从轻处罚。
最终,被告人张某因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实行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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