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点:
滨城区人民法院
出行时切记注意交通安全,避免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害。
2012年10月的一天,年仅22岁的张涛(化名)走在下班回家的路上,当行至北外环与东海一路路口处时,与司机江亮驾驶的货车发生交通事故,张涛生命垂危,被紧急送往医院抢救。经医生检查,张涛被诊断为“腹部外伤、肾挫伤、腰2椎体爆裂骨折并截瘫,多发性肋骨骨折,眼外伤,上颌骨骨折,开放性足损伤,开放性手指损伤伴指甲损害,多发性指骨骨折,胫骨骨折累及踝关节、肩胛骨骨折”,住院百余天进行康复治疗后,又于2013年2月因“创伤性截瘫,腰椎骨折,开放性足损伤”再次住院治疗33天,前前后后共花去医疗费近20万元。
根据滨州市东城区交警大队作出的交通事故认定:货车司机江亮对本次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张涛无责任。而肇事者江亮是车主佟老板雇佣的司机,肇事车辆挂靠在东阿县某运输车队,在人寿财险潍坊市寿光支公司投有交强险,在人寿财险聊城支公司投有3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三者险。伤者张涛的父亲系破产企业下岗职工,母亲没有工作,因交通事故受重伤借遍了亲朋好友,才勉强凑够了巨额医疗费。张涛被高位截瘫后,经司法鉴定,伤残等级为五级。
该案在滨城区人民法院开庭后,双方争议的焦点主要在:交通事故的责任划分是否正确及张涛能否按城镇居民的标准来计算赔偿数额。律师以充足的证据论证了交警部门对该事故认定的正确性,并专门申请调取了交警部门的事故处理卷宗,充分证实张涛在该起事故中没有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且张涛向法庭出具了自己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职工养老保险手册、社会保障卡以及用人单位的误工和收入证明,充分证明张涛以工资收入作为主要生活来源且居住在城市,该交通事故对于张涛的赔偿,应以城镇居民的赔偿标准来计算已毋容置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判令两家保险公司在保险额度内赔偿张涛医疗费、残疾赔偿金、误工费等42万元,车主和东阿县某运输车队赔偿其余损失54.849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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