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 公 良 (身 份 证 号 为372525196309203031):
本机关于 2015年10月29日作出了行政处罚决定书((鲁东)市监罚字〔2015〕202号),决定对你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决定:1、责令停止充装;2、处罚款:壹拾叁万伍仟元整(135000.00元)。
由于你在法定期限内未履行该行政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规定,请你于接到本通知后十日内依法履行上述行政处罚决定。
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鲁东)市监催执字〔2016〕201号《催告执行通知书》,限你自公告之日起 60日内到本机关领取《催告执行通知书》,逾期视为送达。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享有进行陈述和申辩的权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行政决定,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
联系方式: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稽查二室
联系电话:0635-3263200
东阿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 0一六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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