临清市魏湾乡刘先生问,他在聊城某工地干建筑工,不成想被楼上落下的砖把左脚砸成粉碎性骨折。工地老板以他没有戴安全帽为借口拒绝支付医疗费。他想求助律师,问工地老板的这种做法合法吗?
山东鲁风律师事务所张贵明、王瑞月律师解答:工地老板的做法是违反法律规定的。刘先生与该建筑公司具有劳动关系,而且刘先生是在工地干活过程中人身受到的伤害,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因此,该建筑用人单位如果在事发后30日内没有申报工伤的;刘先生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自己可以在事发后一年内向当地的劳动工伤部门申请认定工伤,进而主张相应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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