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聊城6月15日讯(记者孟凡萧通讯员王希玉王慧娟)刚进入成年的小青年不学好,在网吧上网趁吧台管理员睡觉之际,将他人的苹果手机偷走,后以低廉价格卖给社会人员。近日,莘县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盗窃案,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15年11月22日16时37分,在莘县东鲁街道振兴街一网吧内,刚过完18周岁不久的被告人郭某某趁该网吧管理员赵某某睡觉之际,将赵某某的“苹果6”手机偷走,后以人民币2600元的价格卖给范县老城某通讯的晁某某。经鉴定,被盗手机价值3600元。
2015年11月30日,被告人郭某某在莘县樱桃园镇某网吧上网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并向公安机关如实供述了盗窃他人手机的犯罪事实。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郭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郭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依法对其从轻处罚。
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郭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同时责令被告人郭某某退赔被害人赵某某手机损失人民币三千六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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