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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岁男孩与11岁女孩同居获刑两人网上认识恋爱,男孩行为已构成强奸罪

来源:山东商报 2016-09-20 00:00   https://www.yybnet.net/

商报聊城消息(记者郑芷南庞孝君通讯员王希玉潘辉陈玉辉)聊城17岁男孩赵某某与11岁女孩在网上认识恋爱,并多次发生性关系。近日,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一起强奸案,被告人赵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记者了解到被告人赵某某,男,1998年2月出生,山东莘县人,汉族,初中文化,无业。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12月25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被告人赵某某多次与王某(2004年12月出生)发生性关系。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建议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赵某某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其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不满十八周岁,且与被害人是在网上认识,一直保持着较好的恋爱关系,被害人主动要求被告人去沈阳找她;且在被告人回聊城时,被害人主动要求跟随,二人发生性关系被害人均是自愿的。另案发后被告人赔偿了被害人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故建议对被告人从轻或减轻处罚,依法适用缓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赵某某与被害人王某(2004年12月出生)在网上认识。2015年12月份,二人相约在沈阳见面。2015年12月25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到达沈阳,二人见面后共同在宾馆住宿,期间二人多次发生性关系。2015年12月29日,被告人赵某某要回聊城,被害人提出让被告人带其到聊城玩耍,二人便于2015年12月30日乘车,2015年12月31日到达聊城。自2015年12月31日至2016年1月8日期间,二人在聊城市火车站附近两家宾馆、莘县王庄集镇被告人赵某某的家中等地方,多次发生性关系。期间,被害人王某一直告知被告人自己16岁。案发后,被告人赵某某赔偿了被害人30000元,并取得了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

莘县社区矫正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赵某某的情况调查报告。社区矫正办出具的调查评估意见书显示,被告人赵某某平时表现较好,与人相处融洽,无其他违法乱纪行为,建议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赵某某与不满十二周岁的幼女多次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的犯罪事实及罪名成立。被告人赵某某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赵某某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能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视本案事实及被告人赵某某主观恶性等具体情节,对被告人赵某某应从轻处罚。

根据本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以及悔罪表现,法院对被告人赵某某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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