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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以来 济南检察机关审查逮捕侵害未成年人案件115件省市检察机关公布一批涉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来源:济南日报 2017-06-01 11:48   https://www.yybnet.net/

典型案例1继父性侵不足11岁继女

检察机关抗诉改判无期徒刑

基本案情

于某某(成年人)与被害人蒋某某(女,2001年7月出生)的母亲长期同居并育有子女,形成事实上婚姻家庭关系。2012年3月始,于某某先后多次在青岛市3处地点,强行与蒋某某发生性关系,并致其怀孕。2015年3月,蒋某某怀孕31周时将胎儿引产。2015年3月15日公安机关将于某某抓获,后于某某被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13年。青岛市人民检察院以量刑不当为由提出抗诉,经山东省人民检察院审查,认为该案系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于某某到案后拒不认罪、悔罪,本案犯罪事实清楚,性质恶劣,犯罪情节、危害后果严重,具有法定从重、从严情节,依法应予严惩。山东省人民检察院提出支持抗诉的意见,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采纳了抗诉意见,改判于某某无期徒刑。

检察官点评

本案属于典型的成年人性侵未成年人案件,犯罪次数多且时间跨度长,造成了被害人怀孕的严重后果。于某某作为与被害人长期生活人员,肩负特殊职责,理应保护、关爱被害人健康成长,但却利用特殊身份,对其实施侵害,依法应予从严惩处。本案的抗诉改判,为强奸案件情节恶劣的认定以及负有特殊职责人员长期实施性侵并造成严重后果案件的正确量刑提供了指导性范例。

典型案例2凶徒持刀残杀3岁幼童

检察建议弥补校园安全管理漏洞

基本案情

马某怀疑因食用在聊城市莘县某超市购买的食用油导致自己身体不适,进而对该超市心生怨恨,预谋报复超市员工。2016年4月,马某在幼儿园21名幼儿在场的情况下,持刀残忍将该超市员工年仅3岁的幼子杀害。案发后,莘县人民检察院迅速针对该案暴露出来的幼儿园安全防护漏洞,及时向县教育局发出检察建议,并对案发时在场的21名幼儿及老师进行心理疏导。在检察机关建议督促下,县教育局和全县各辖区幼儿园普遍强化了园区安全防护措施。案发后一年,聊城市人民检察院专程到莘县教育局,追踪儿童心理修复情况和教育部门安全整改落实情况,发现事发时21名幼儿无一退校,均没有发现存在心理问题。

检察官点评

马某杀害无辜幼儿案件发生后,聊城市县两级检察机关高度重视,坚持能动司法,不机械办案,针对校园安全管理漏洞,专门向教育部门发出检察建议。同时,对在现场的未成年人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心理疏导,帮助消除心理阴影,为其健康成长保驾护航,体现了检察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特殊关怀。本案的成功办理,有力提升了社会治理能力,为检察机关参与社会综合治理、促进基层治理法治化提供了有益借鉴。

典型案例3无情父母出卖亲生子

检察机关建议撤销监护权被采纳

基本案情

宋某、张某同居期间,张某于2013年8月产下一名男婴。两人均不愿抚养孩子,共谋将亲生婴儿出售。两人以9万元的价格将婴儿卖给于某、李某夫妇。2014年10月24日,宋某、张某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10年。2016年3月,枣庄山亭区人民检察院获知该案后,依法向区民政局发出检察建议,建议撤销宋某、张某的监护人资格。同年4月区法院立案,并依法判决撤销两人监护权。宣判后,检察机关及时总结经验、做法,牵头与区民政局、法院召开联席会议,签订关于对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撤销其监护人资格的工作办法。

检察官点评

检察机关依法指控监护人刑事犯罪的同时,建议剥夺其监护权,全面维护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从案件出发,将该案办理的经验做法制度化规范化,牵头职能部门会签文件,形成长效机制,有力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典型案件4少年校园内聚众斗殴

对7名涉案人员附条件不起诉

基本案情

2016年3月,济南市市中区检察院在审查起诉卢某某等7人涉嫌聚众斗殴一案过程中,发现该案是因双方言语不和引发的校园暴力案件。所有的涉案人员均不满18周岁,均为在校高二年级或高三年级学生,事后双方自愿和解,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参与斗殴的嫌疑人均表示谅解,要求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面对这一实际情况,在征求多方意见等系列工作之后,检察机关对7名涉案人员附条件不起诉,考察期限6个月,考察期满之后最终作出不起诉决定。其间,7名不起诉人中已经有4人走进大学校园,1人复读,1人习得一技之长进入某知名餐厅工作,领导和同事均对其工作表现很认可。

检察官点评

本案属于较为典型的校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检察机关针对犯罪嫌疑人未满18周岁、面临高考的实际情况,结合案件事实,立足未成年人的长远发展,对他们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不但让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感觉到一定的压力,以此为戒,同时又能让他们树立信心,恢复学业。

典型案件5少年飙车导致一死两伤

宽缓化制度助他继续学业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刘某(1999年8月21日生)酒后无证驾驶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一人死亡两人受伤的严重后果,涉嫌交通肇事罪。案件受理后,承办人经过查阅卷宗、社会调查,了解到刘某案发时系刚满16周岁的在校学生,平时多与社会上的不良青年接触,父母因工作繁忙对其管教较少。如果将刘某一诉了之,他的学业、人生、家庭等势必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承办人秉着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和特殊保护的原则,充分发挥检调对接平台作用,将被害人家属与刘某及其家属叫到一起,充分听取他们的意见,积极化解双方矛盾,最终双方握手言和,被害人家属主动出具了谅解书,要求司法机关对刘某从轻处罚,给他改过自新的机会。承办人对刘某进行法治教育后将该案向分管领导汇报,最终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刘某得以继续学业,重拾生活的信心。

检察官点评

对轻罪未成年人作相对不起诉处理,是贯彻落实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对未成年人实施“教育、感化、挽救”方针的重要举措。本案中,检察机关针对涉罪未成年人不是一诉了之或一放了之,而是从有利于未成年人顺利回归社会出发,发挥检察职能,既让涉罪未成年人认识到犯罪行为的危害性,也避免了“罪犯”污点影响其终身的发展,让涉罪未成年人能够放下心理包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用重获新生的笑脸取代冰冷的刑事判决书。

典型案件6少年被诱骗帮助行窃

不起诉并封存犯罪记录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商河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起诉王某某(17岁)涉嫌盗窃一案过程中了解到,王某某在某化工有限公司实习期间,受车间主任李某镇的诱骗,帮助李某镇盗取公司车间内存放的农药一宗,涉案总价值15626元。因王某某为从犯、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且具有自首、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等从轻处罚的情节,检察机关依法决定对其不起诉。为准确适用不起诉裁量权,案件承办人通过走访王某某邻居、同事等人员,详细了解了王某某的家庭、工作情况,还积极与被害单位沟通剩余损失情况。在办案人的主持下,王某某的父亲赔偿受害单位2335元损失款,王某某正式道歉并表示悔改。受害单位对王某某的行为表示谅解,希望检察机关对其作最轻处理。

检察官点评

王某某平时表现良好,刚踏入社会,抵制诱惑的能力较弱,正处于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的重塑阶段。如果简单地对其作出起诉处理,他有可能接触更多的负能量,可能会一错再错。对其作不起诉处理,封存其犯罪记录,避免了其再参加工作后受到歧视。 (本报记者 刘晓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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