听说新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意见已确定,从事个体餐饮经营的宋先生决定详细了解一下有关政策变化情况,于是打电话到市南地税局,以下是电话咨询记录。
问:我想咨询一下,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法什么时间开始实施?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6号”,新修订的个税法自2011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
问:是不是从2011年9月1日以后全都适用新的税法规定?
答:这样说有点笼统。根据该公告,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人2011年9月1日前实际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无论税款是否在2011年9月1日以后入库,均应适用税法修改前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表,计算缴纳个税。
问:听说税率降低了,降低了多少?
答:新修订的个人所得税工资薪金税率由原来的九级超额累进税率改成了七级超额累进税率,最低税率由5%降低至3%。
问:我是一个个体餐饮户,想知道涉及个体户的个人所得税有哪些变化?
答: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的投资者(合伙人)2011年9月1日(含)以后的生产经营所得,应适用税法修改后的减除费用标准和税率。按照税收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先计算全年应纳税所得额,再计算全年应纳税额。其2011年度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如下:
前8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前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8/12
后4个月应纳税额=(全年应纳税所得额×税法修改后的对应税率-速算扣除数)×4/12
全年应纳税额=前8个月应纳税额+后4个月应纳税额
纳税人应在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内,按照上述方法计算2011年度应纳税额,进行汇算清缴。
记者 刘文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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