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2018年5月9日,和政县工商局接到省工商局12315投诉举报中心投诉单,称消费者杨某在和政县某电动车行花3.2万元购买了一辆四轮电动车,使用不到一个月,发现电动车的差速器及电瓶存在质量问题,尤其是电瓶,与经营者承诺的里程相差甚远(经营者承诺电动车在充满电的状态下可以跑130公里左右,使用过程中消费者发现只能跑80多公里)。发现问题后,消费者到该销售门店论理,商家不予理睬,且态度蛮横。
【处理过程及结果】和政县工商局工作人员受理投诉后,第一时间到电动车行调查了解情况。经调查,杨某投诉情况基本属实。在调查处理过程中,刚开始该电动车行负责人态度蛮横,找借口加以推辞,工作人员见此情景,首先耐心细致地讲解《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侵害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责令商家对此辆电动车进行详细检查,发现差速器存在质量问题、电池存电量不足等情况。根据此情况,责令商家与厂家取得联系,限期对其差速器和电池进行更换,商家同意。
经过20多天的协商与调解,远在山东的厂家将新的差速器和电池一并邮到和政,并进行了安装,消费者满意而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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