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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共场所未经消防行政许可开业被罚8万元

来源:民族日报 2018-03-05 15:38   https://www.yybnet.net/

案情回顾:

2018年1月17日,临夏市公安消防大队监督执法人员对临夏市某家俱商城进行监督检查时发现,该单位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已构成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投入使用、营业的消防违法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参照《甘肃省消防行政处罚裁量实施细则》,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给予该家具商城停产停业,并处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的处罚。目前,该商城已缴纳罚款,并积极申请办理《公共聚集场所的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合格证》手续,同时表示一定认真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切实整改消防安全隐患。

据临夏市公安局消防大队负责人陈军介绍,自今年元旦至今,市消防大队在辖区范围内开展日常检查的同时,进行了全员消防宣传培训,但是在开展宣传活动时发现,很多商铺经营户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消防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了解得不多,消防安全意识非常淡薄,缺乏基本的防火、灭火和逃生自救常识。有的经营户还认为参加消防培训会占用经营时间,导致培训效果不佳。下一步,该大队在开展日常消防检查工作的基础上,将加强辖区内经营户的培训学习,真正做到学以致用。同时,将结合省公安厅推出的10项便民利民措施中,关于消防技能免费在线学习教育和简化小型场所装修工程行政审批受理程序方面的内容,积极开展各项便民措施和网上申报,以优化服务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做到严格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群众办事提供方便。

消防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五条规定: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不得投入使用、营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八条规定: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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