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2月4日讯 (记者张慧通讯员兰珊) 常言道,好习惯会让人受益一生,而坏习惯却可能让人后悔终生,临沭青年李某对此可谓深有体会:从18岁成年起,他小偷小摸成了习惯上了瘾,4年间3度因盗窃他人财物获刑。近日,临沭县人民法院审结其最近一宗盗窃案,一审以盗窃罪,判处其管制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
据了解,今年22岁的李某于2011年12月,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半缓刑二年并处罚金 1.5万元;2012年5月,李某因犯盗窃罪被判刑一年并处罚金4000元,并因此被撤销前罪缓刑实施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2年罚金1.9万元。2014年8月5日凌晨4时许,出狱后游手好闲缺钱花的李某重拾“老本行”,摸黑潜入临沭县某村村民赵某的租房内,将赵某放在床头的2部手机盗走。经鉴定,2部手机价值2900元。案发后,赃物已追回并退还被害人。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鉴于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自愿认罪,积极缴纳罚金,且涉案赃物已被追回,可酌情从轻处罚;但由于李某存在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综合以上量刑情节,根据其犯罪事实、情节、性质及社会危害程度,法院决定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非监禁刑。最后,法院依法作出了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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