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王富晓
临沂代表团丁继芬等10名代表提出的关于修改《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27号议案被确定为大会议案,议案中提出,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6年颁布实施以来,对山东省的环保工作起到了积极有力的推动作用,但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环保工作面临着不少新问题。
代表们提出,应当明确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目前,环境监管力量与经济社会发展严重不匹配,以临沂市为例,据不完全统计,2014年,全市10000余家工业污染源被列入监管范围(尚未包括农业污染源、交通运输污染源、生活污染源和土小企业),解决12000余个环境信访投诉,按照环境行政执法有关规范,每个企业执法需至少两名执法人员,大型企业完成一次监察需1-2天,小型企业也需4个小时以上,每个信访查处需1-2个工作日,据最保守测算,仅完成对在册工业污染源开展1次现场监察和完成全年信访查处任务就需要27.2万工时,而全市仅有285名执法人员,每年仅能提供55.86万工时,面对工作,只能采取“5+2”、“白加黑”方式改善编制不足造成的现状,监管效果不佳。
此外,县区和乡镇作为直接面对污染源的环境监管一线,现状不容乐观。建议增加县区、乡镇一级增强环境执法力量的规定。
同时,环境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应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隐瞒、伪造、篡改环境监测数据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环境监测机构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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