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偿献血是保障临床用血供应、确保血液安全和控制经血液途径传播疾病的重要举措。有的省市区人大制定了献血条例,但山东省还没有出台相关的地方性法规。在今年的省两会期间,聊城代表团孟素华等1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制定《山东省公民献血条例》的议案”,最终被确定为大会议案之一。该议案建议,公民献血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另外,累计献血超过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本版撰稿记者张雯雯郑心茹
免费献血热情下降各地频现“血荒”
“血荒”,是各大城市医疗卫生系统中近年来频频遇到的一个用血难题。从最近几年的新闻报道中就能发现,一到夏季,极易出现血站供血不足的情形。虽然政府及相关部门大力呼吁无偿献血,2010年时任卫生部部长的陈竺也曾公开参加无偿献血,希望提高国民无偿献血热情,但是效果并没有理想中那么好。
之所以出现“血荒”,除了用血量增加之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公众献血热情下降,献血容易用血难用血贵等问题,也让一些人打消了献血的想法。而上面提到的这份议案,就建议加大激励措施,鼓励更多人主动献血。
一次献血400毫升可按两次算
《议案》中提出,提倡18周岁至55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各级国家机关应当动员、组织机关工作人员每五年献血一次。普通大专院校应当动员、组织学生在校期间献血一次。公民献血每一次一般为200毫升,最多不得超过400毫升。公民一次献血400毫升的,按两次献血计算。
血站对同一献血者采血间隔期不得少于6个月。
献血后休假3天,单位算考勤
省人大代表、聊城莘县人民医院儿科主任孟素华告诉记者,现在很多地方经常出现“血荒”的情况,医院临床需要大量用血时,再找人献血为时已晚。
为此,在此次提交的《议案》中建议,为提高公民献血积极性,建议公民献血后,可休假3天,所在单位应视为出勤。另外,无偿献血的公民,发给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作的无偿献血证书,有关单位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献血超800毫升可享终身无限量用血
记者查阅以往资料发现,在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办法中规定:无偿献血者自献血之日起五年内免费享受五倍无偿献血量的医疗用血,五年后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或者其配偶和直系亲属自献血三十日起免费享受与无偿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并未对公民献血的具体血量标准作出规定。而北京、湖南等地规定,累计献血超过1000毫升者,可享受终身无限量享用医疗用血待遇。
为此,孟素华此次在《议案》中建议,无偿献血的公民本人临床需要用血时,凭无偿献血证书和身份证明享有以下优惠,即:献血之日起三年内可无偿享用献血量三倍的医疗用血;献血三年后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累计献血量超过800毫升的,终身无偿享用无限量医疗用血。
另外,无偿献血者的配偶和直系亲属临床需要用血时,可无偿享用献血量等量的医疗用血。
一起看议案
【关键词独生子女费】
一个月10元的补贴已经难以起作用
独生子女奖励费该涨涨了
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目前,山东执行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规定,对独生子女家庭每月给予不少于10元的奖励费。但10元钱的独生子女费已与当前物价水平严重不符。
昨天,德州代表团刘红晓等1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提高独生子女家庭奖励及补助费用的议案”,并获大会通过。其中建议,修改相关条例,提高最低奖励及补助标准。
记者了解到,目前,山东省执行的是2014年5月30日山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关于修改〈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后的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条例规定独生子女家庭每月领取不少于10元奖励费,多数地区都按最低标准执行,已远远达不到奖励的作用。“这项标准已执行二三十年,是与当初制定补助标准时工资水平、物价水平相挂钩的,上世纪80年代职工平均工资每月约为50元,奖励费约占收入的10%;目前职工平均工资按每月2600元计算,奖励费只占收入的0.004%,相当于30年前的1/52,这对一个家庭来讲无异于杯水车薪,毫无吸引力可言。”省人大代表、夏津县政协副主席刘红晓说。她在《议案》中建议,修改第三十条第一款第一项,适当提高独生子女父母奖励最低标准,并建立严格的奖励资助补助增长调节机制。
此外,在现行的人口计生条例中规定: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可实际情况是,这一规定在很多地区并未得到真正落实,早期农村单独女孩家庭到目前已面临许多困难和问题,且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从而造成社会层面整体不利于自觉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
刘红晓建议,修改第二款,明确“提倡对农村自愿终生只要一个女孩的夫妻给予重奖”中重奖的奖励方案、奖励单位和奖励标准,让这些执行政策的农村家庭得到实惠。
【关键词规范物业服务】小区电梯坏了要先维修
事后再找业主签字申请维修金
新建小区的数量逐年攀升,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矛盾和纠纷也十分常见。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的需要,昨天,临沂代表团李兴等10名代表提出了“关于修改《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议案”,已获大会通过。议案中建议:小区电梯或消防出现故障,物业要先维修,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进行简化,建议采用反向征求意见模式。
记者了解到,2009年,山东省颁布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其中强调了小区业主和物业服务公司之间的平等民事主体和委托聘用合同关系,但仍爆发了业主和物业公司对立的极端事件和矛盾,而其中相当一部分矛盾纠纷无法通过该《条例》解决。另外,维修资金使用问题是困扰物业公司的一个难点问题。
为此,临沂代表团李兴等10名代表提出,要在现有的《条例》中增加一款: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业主实施断水、断电、断气或切断通讯线路等侵权行为,已经实施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另外,对于不少小区来说,电梯或消防出现故障,因征求三分之二以上业主意见比较难,造成专项维修资金不能及时到位。为此,李兴等代表建议,为确保紧急情况下维修资金使用及时到位,更好维护业主的合法权利,应对维修资金紧急使用程序进行简化,建议采用反向征求意见模式。“电梯坏了,物业要先维修,保障业主正常使用,这样业主也会积极在维修资金征用意见表上签字,双方都受益。”省人大代表李兴说。
【关键词网购商品退货】
网购后出现质量争议时
大件商品经营者承担瑕疵举证责任
今年省两会上,临沂代表团代表杨沂城等16名代表提出的第26号关于修改《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议案被确定为大会议案。议案中提出网购商品要实现7天内无理由退货,对于缺陷商品,半年内由经营者负责举证。
消费者在购买一些大件耐用商品时,往往在使用一段时间后出现问题难以维权,因为无法举证到底是商品本身质量问题还是人为因素导致。对此《条例》(修正案草案)中提出,经营者提供的机动车、计算机、电视机、电冰箱、空调器、洗衣机等耐用商品或者装饰装修等服务,消费者自接受商品或者服务之日起六个月内发现瑕疵,发生争议的,由经营者承担有关瑕疵的举证责任,证明该瑕疵的产生不是由于商品或者服务自身的质量问题,否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同时代表建议,在原来的《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中增加一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话、电视、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不过消费者定做、鲜活易腐品、报纸期刊以及在线下载等商品不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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