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6月份,消费者康某到市消协反映,称其从本村刘某处购买的化肥有质量问题,原因是在使用化肥后,农作物长势明显不好,甚至出现大面积绝产的情况。随后找到经销商刘某,要求其给予说法并给予赔偿,刘某迟迟不予答复,最后,刘某索性把责任全部推给生产厂家,称他也是受害方,化肥是临沂某公司生产,与他无关。无奈,消费者投诉到莱芜市消费者协会。
案件评析
接到投诉后,市消协高度重视,立即安排专人负责,迅速展开调查。一方面,委托莱芜市技术监督局对化肥进行检验,最终检验结果氮的含量不达标,为不合格产品;另一方面,联合农业专家一起深入田间地头,实地查看农作物长势,估测减产程度。通过这一系列的调查取证工作后,莱芜市消协最终认定:农作物减产系不合格化肥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四条:“农民购买、使用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生产资料,参照本法执行”的规定,依法予以立案,同时根据该法第十一条:“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之规定,对康某提出的赔偿要求予以支持。
处理结果
随后,市消协多方联系经销商刘某和化肥生产厂家临沂市某农资有限公司。生产厂家了解到这一情况后,遂派三名同志到莱芜了解情况后,生产厂家以消费者购买的化肥存放时间比较长为由,致使个别化学成分挥发,导致产品不达标。对此,消协通过向其讲法律、讲政策、耐心说服、反复调解。最终,该公司给予康某50袋化肥作为补偿,价值共计1万元。(记者 徐国明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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