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昊) 男子刘某通过购买“伪基站”设备,向他人群发短信,致使超过10万余手机用户通信中断。近日,市人民法院一审以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缓刑三年,同时以非法经营罪判处买卖、组装“伪基站”设备的被告人孙某、郭某缓刑。
被告人刘某在我市某市场做生意,为了扩大业务量,同时帮助其他商家做短信广告,他于2013年从临沂的郭某手中以每套一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两套“伪基站”设备,然后利用购买的“伪基站”设备,强行将移动用户发送和接收信号迁移至该基站,向移动手机用户发送广告信息212288条,导致超过10万户的移动用户通信被中断。有关单位发现了异常情况,向公安机关报案。案发后,刘某被采取强制措施,之后其协助公安机关将郭某、孙某抓获归案。
经查,2013年10月至2014年5月,家住临沂的孙某通过网络或者直接从他人手中以每台5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价格购买、组装“伪基站”设备十余套,然后以每套8000元至1万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临沂的郭某五套,非法获利1.5万元。郭某又将该“伪基站”设备以每套1万余元的价格销售,其中销售给刘某二套,非法获利3200元。
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危害公共安全,其行为构成破坏公用电信设施罪。被告人孙某、郭某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其行为构成非法经营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据悉,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于2014年3月14日出台了《关于依法办理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设备案件的意见》,专门规范了打击该类犯罪的法律适用问题,严打非法生产、销售和使用“伪基站”设备的违法犯罪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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