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开车不小心将其父撞伤,但保险公司却以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赔偿范围为理由拒绝理赔。近日,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该案,认定保险公司的免责条款无效,应在其保险限额内对当事人的损失进行赔偿。
周某回家探望老父亲,却因驾车操作不当不慎将父亲撞伤,经鉴定,周父构成五级伤残,需配假肢。周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险。待父亲伤情基本稳定后,周某备齐理赔材料到保险公司理赔,但却遭遇拒赔,理由是根据商业三者险责任免除条款之规定,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不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赔偿范围。无奈之下,周父将保险公司与周某一并作为被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免责条款中约定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被保险人及其家庭成员的人身伤亡,但第三者责任险的设立旨在确保第三人因意外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取救济,并未将被保险人家庭成员排除在第三者的范围之外。保险合同的该项免责约定明显违背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设立目的,也有违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九条“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中的下列条款无效:(一)免除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的;(二)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之规定,保险公司设立的该免责条款应属无效。法院最终判决由保险公司在其保险限额内对周父合法合理的损失进行赔偿。保险公司上诉后,二审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官提醒】目前绝大多数保险公司都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入免赔范围,理由是基于家庭成员间故意制造交通事故骗取理赔款的道德风险的防范。但保险公司不能为了防范道德风险就对消费者进行有罪推定。绝大多数交通肇事行为都是一种过失行为,保险公司所说面临道德风险之类的理由,实质上对第三者作了人为的限制性解释,免除了其应承担的责任,最终将侵害被保险人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
董明君
法庭内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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