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7日讯 (记者张慧) 在六一儿童节来临之际,27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以“惩治校园欺凌 关注学生安全”为主题的新闻发布会,通报了去年以来,临沂市两级法院审理的涉及校园欺凌、学生安全案件的整体情况,发布典型案例。据了解,2015年,全市两级法院共审理校园欺凌、学生安全案件32件。
校园欺凌是指发生在学生之间,蓄意或恶意通过肢体、语言及网络等手段,实施欺负、侮辱造成伤害的行为。此类案件不仅给被害者造成长期的心理阴影,甚至影响人格发展,施暴者也很可能滑入违法犯罪的歧途,严重影响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
近年来,校园欺凌案件不时被媒体曝光,引起社会热议。为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健康成长,全市法院高度重视涉及校园欺凌和学生安全案件的审理工作,严厉打击侵害未成年人的犯罪活动。去年以来,全市两级法院共受理学生之间因打斗、嬉闹、玩耍而引发的学生安全案件23件。法院坚持优先立案,优先审理,同时加大调解力度,尽快让未成年人从诉讼中解脱出来,恢复正常的学习和生活。
针对涉及校园欺凌的刑事案件,全市法院既依法追究涉案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又寓教于审,帮助未成年被告人悔过自新。去年以来,临沂市两级法院共审理在校学生之间以及在校学生勾结社会人员对同学实施的故意伤害、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案件共计9件,涉案被告人27人。对于以在校未成年人为犯罪对象的刑事案件,特别是对那些怂恿、教唆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法院坚持从严惩处,对于未成年被告人,注重教育、感化、挽救,帮助他们认识到犯罪原因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促使他们认罪悔罪,改过自新。
案件1:初中生指使校外人员教训同学
2000年出生的刘某某是某中学初中学生,因琐事与一同学发生矛盾,随即指使无业青年主父笑某、主父文某教训这名同学。2015年1月4日,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等人赶到学校门口时,与刘某某有矛盾的同学已经离开学校。刘某某想起朋友殷某某与同学王某某有矛盾,随即指使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等人在学校附近对王某某拳打脚踢,致王某某轻伤。法院认定主父笑某、主父文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和一年。
该案是校内学生纠集社会闲散人员,欺负、伤害校内学生的校园欺凌案件。本案中,刘某某结交闲散人员,不仅要教训与自己有矛盾的同学,还“热心”地帮朋友出气,无视法律,恃强凌弱,虽因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不予刑事处罚,但是其家长应当对其严加管教,学校对其严肃处理,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案件2:在校生言语不和刀斧相向
2015年3月28日,井某某与朱某某在路上偶遇,因言语不合,朱某某等人殴打了井某某。同年4月1日,井某某到网吧找朱某某等人未果,随即离开,朱某某等人听说后即驾车追赶,井某某被追上后,见朱某某将车窗玻璃摇下,即持匕首捅刺车内的朱某某,朱某某亦持斧头将井某某面部划伤。经鉴定,朱某某的损伤构成轻伤,井某某的损伤构成轻微伤。案发时,井某某只有 17岁,而朱某某未满18周岁,两人均为在校生。法院认为被告人井某某系未成年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了谅解,且被害人朱某某无故殴打、追逐井某某有过错,依法对井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认定井某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本案系遭受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以暴制暴”而触犯刑律的典型案件。井某某本是受害人,但他没有采取正确方式解决问题,竟持刀捅刺他人,由被害人沦为被告人。朱某某小小年纪,驾驶机动车在公路上急驰、追逐,持铁棍、斧头殴打他人,虽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而未被追究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已对其进行了行政处罚。
本案也暴露出双方家庭教育的缺失。井某某的父母明知自己的孩子受到伤害,没有提供及时有效的帮助和保护;朱某某的父母对自己的孩子打架斗殴、驾驶机动车等行为没有及时发现、制止和纠正,以致事态恶化。
案例3:高中生约架解决矛盾
被告人李某、王某某均为某高中二年级学生,二人因琐事产生矛盾,双方在学校门口打架。王某某、李某各纠集多人持鱼叉、镐把等物品参与斗殴,双方均有人员受伤。参与斗殴的人员先后有6人归案。法院依法认定6名被告人犯聚众斗殴罪,对李某、王某某各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对其他4名被告人分别判处三年至八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
两名高中生之间的小矛盾,由于双方纠集多名校外人员参与,最终演变成一起聚众斗殴刑事案件,严重影响了社会秩序,特别是他们在学校门口,又是下晚自习期间斗殴,众多学生围观,鱼叉、木棍打斗的场面引起学生恐慌,影响恶劣。 记者张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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