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5月23日讯 (记者郑文婷) 为推动价格争议行政调解处理工作与人民调解的衔接配合,切实加强全市价格争议调解工作,化解价格争议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近日,临沂市物价局成立临沂市价格争议调解委员会。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推进价格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和《山东省价格争议调解处理办法》,为贯彻落实市物价局和市司法局关于转发《山东省物价局 山东省司法厅<关于加强价格争议行政调解与人民调解衔接配合工作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市物价局要求综合法规科、收费管理科、价格科、价格监督检查局分别安排一名工作人员和认证中心全体成员,共同组成价格争议调解委员会成员。
据了解,申请价格争议调解应符合五个条件:申请人与价格争议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申请人;有具体的价格争议调解请求、理由及事实依据;当事人双方同意调解;属于价格争议调解处理的范围。另外,以下内容属于价格争议调解不予受理的范围:属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范围的;涉嫌价格违法,依法应当立案查处的;属刑事、民事案件及行政执法案件涉及的财产价格鉴定事项的;价格争议及其相关事项已提起诉讼、仲裁或者行政复议,且已依法被受理的;通过非法渠道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违禁品及国家明令禁止生产、流通及销售物品所产生的价格争议;申请人无法提供确切价格争议事实的;申请人未能提供被申请人的确切名称、地址和通讯方式的;一方申请调解,另一方不愿意调解的;其他无法受理的情形。为提高工作效率,给当事人提供便利,价格认证中心会将价格争议调解需要提供的资料,刊登在物价局官方网站,便于市民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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