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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市发布住房公积金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来源:沂蒙晚报 2016-12-30 00:00   https://www.yybnet.net/

种情形可提取公积金

本报月日讯 日前,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对不为职工缴公积金的单位严格处罚。其中,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记者注意到,在这项标准中,将单位的具体违法情形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特别严重共5个等级,分别根据等级,做出相应处罚。

该标准执行的有效期自年1月1日至年月日。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不足人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 1万元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人以上(含人)不足人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2万元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人以上(含人)不足人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3万元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职工人数人以上(含人)的,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4万元罚款;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5万元罚款:1.阻碍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查处违法行为的;2.在本行业或者全市有重大不良影响,造成职工群体上访或者投诉的;3.对举报人、证人打击报复的;4.继续实施违法行为并受过行政处罚的。

本报月日讯

日前,临沂市印发《临沂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对公积金的提取条件、提取证明材料、提取额度、提取程序等作了明确规定。

其中,职工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情形包括: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离休、退休的;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出境定居的;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或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在本市区域内无自有住房且租赁住房的;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1年以上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

办法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父母、子女可以同时提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购买住宅商品房、二手住宅商品房、拆迁还建房,且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职工符合办法规定提取条件但尚未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的住房公积金应当优先冲抵住房公积金贷款。职工符合一项或几项提取条件可多次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两次提取时间应当间隔1年以上,但下列情况除外:销户提取的;提前还清住房贷款的;职工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后,再次购买自住住房或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1、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的购房合同和首付款支付凭证;在其他城市购买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网上备案的购房合同和发票;

2、购买二手住宅商品房的,应提供房地产买卖契约、契税完税凭证和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

3、购买拆迁还建房的,应提供房地产管理部门或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拆迁还建协议、回迁证和缴款凭证;

4、农民工在农村新型社区购买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购房合同和缴款凭证;农民工依法依规在农村宅基地上建造自住住房的,应提供农村户籍证明、政府有关部门批准建造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5、翻建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有关部门批准翻建的文件、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6、大修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的危房鉴定证明、施工合同和购买建筑材料的发票。

(二)离退休的应提供离退休证,不能提供的,应提供人社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或养老金领取证明。

(三)部分或全部丧失劳动能力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四)出境定居的,应提供出境定居人员审批表或公安机关签发的出境定居有效证明。

(五)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贷款余额证明;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应提供贷款发放银行出具的1年内的还款明细、贷款余额证明,首次提取的还应提供个人住房借款合同。

(六)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租金缴纳证明;租住商品住房的,应提供婚姻关系证明、房地产管理部门出具的本人及配偶名下无房产证明。

(七)农民工或户籍不在本市的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农村户籍证明或非本市的户籍证明。

(八)职工正在享受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或特困救助待遇的,应提供民政、工会等部门出具的有效证明。

(九)本市城镇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应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或《失业证》。

(十)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应提供二级甲等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或病案、医保费用结算单或1年内的治疗费用发票。

(十一)缴纳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应提供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

(十二)支付普通自住住房物业费的,应提供物业公司出具的1年内缴费单据或证明。

(十三)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应提供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证明、具有法律效力的继承或受遗赠文件。

○购买自住住房,不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首付款金额。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累计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根据贷款担保方式,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部分余额冲抵贷款。用自筹资金提前还清住房公积金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结清前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偿还商业性住房贷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1年内的实际还本付息额。

○因重大疾病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提取额不得超过个人负担费用部分。

○符合其他非销户提取条件的,提取额不得超过实际支出金额,同时不得超过临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最高提取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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