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
(二)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内容进行建设的,特别是违反建筑间距、建筑退让等技术规范、标准或者规划条件确定的强制性内容进行建设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超过批准期限未拆除的;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擅自施工的。
(三)擅自占用规划确定的道路、广场、公园、绿地、河湖水面、公交站场、燃气设施、供热设施、给水排水设施、公共服务设施等用地进行建设的。
(四)在住宅小区内,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共有的道路、绿地、水系和其他公共空间进行建设的;擅自在建筑物顶部、底层和退层平台进行建设的;擅自开挖地下室的;擅自将房屋拆除重建或改建、扩建的;擅自建设车库、储藏室等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五)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妨碍行洪的建筑物、构筑物的,擅自填堵、篷盖河道及沿河进行建设的。
(六)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进行建设的。
(七)城乡结合部、公路铁路沿线、风景名胜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区域内的违法建设。
(八)其他对规划实施造成严重影响的违法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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