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法》以《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监督执纪工作规则(试行)》《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工作的意见》等规定为基本遵循和重要依据,明确中止党员权利必须以党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为前提,不适用于被司法机关采取拘传、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等其他刑事强制措施的情况,并按照纪在法前、纪严于法的要求,对适用中止党员权利的3种情形作了具体规定。
《办法》明确中止党员权利必须坚持依纪依规、实事求是、分级管理的原则,规定只有县级及县级以上党(工)委或纪(工)委具有中止党员权利的权限,且该权限与党纪案件的立案审查权一致,并与干部管理权限和处分违纪党员批准权限相适应。其中,对于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县处级党员干部,由市纪委中止其党员权利;对于被司法机关依法逮捕的县处级以下党员干部及其他党员,其组织关系在县区或开发区的,由县区、开发区纪(工)委中止其党员权利;其组织关系在市直部门单位的,设党委的部门单位,由该部门单位党委中止其党员权利,不设党委的部门单位,由市委市直机关工委中止其党员权利。
《办法》参照纪律审查工作有关程序,规定了办理中止党员权利工作的具体程序和文书式样,规范了中止党员权利决定的宣布、送达、存档等工作,明确了司法机关作出生效的判决、裁定、决定后,如何处理被中止党员权利党员的3种情形。同时,针对司法机关可能存在的对已被中止党员权利的涉嫌犯罪党员变更刑事强制措施,或因法定期限届满予以释放,或检察机关作出不起诉决定,或因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予刑事处罚、宣判后立即释放等不同情形,《办法》明确规定必须待司法机关对涉嫌犯罪党员作出的司法结论生效后,方可视情况作出是否恢复党员权利的决定。
为增强《办法》的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中止党员权利工作的办理效率,《办法》依据《中央纪委关于进一步规范对涉嫌违法犯罪党员作出处分决定工作的意见》等规定,对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协作配合,逮捕决定书或批准逮捕决定书等司法文书的传递时限,以及中止党员权利的办理和执行时限等作了硬性规定。同时,《办法》还明确了中止党员权利工作纪律要求,发现党组织存在对应当中止党员权利的党员故意不予处置或处置不力的,严肃追究党组织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黄训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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