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6月10日讯 (临报融媒记者 邵明习 通讯员 杜超杰)今天,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第一审判庭公开对葛树峰等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一案进行二审宣判。此案由临沂市中级法院院长于晓东担任审判长、临沂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蒋万云出庭履行职务。
二审经过审理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主要犯罪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对葛树峰等17名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维持原判。被告人葛树峰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骗取贷款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行贿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五年。被告人王玉杰、葛同鑫、贺可俊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七年、十五年、十二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剥夺政治权利四年、三年、三年。其余18名被告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九年至一年三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276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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