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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链接·美国人史景迁将《郯城县志》中一段简单的描述,扩充为一个丰满的悲剧。他希望让王氏体面地死去,并将贫困、暴力、灾荒全部驱散。 封建时代“王氏之死”的法律

来源:大众日报 2018-12-22 09:25   https://www.yybnet.net/

□本报记者卢昱

除了东海孝妇,郯城还曾有位命运凄惨的女人——王氏。美国当代著名汉学家、中国史研究专家史景迁(又名乔纳森·斯宾塞)曾有一本专门讲述王氏命运的著作——《王氏之死》。在史景迁的讲述中,故事发生于三百多年之前(公元1668年-1672年),在郯城有一个妇人王氏,抛弃了她的丈夫任某,与情夫出逃。逃亡途中,王氏被情夫抛弃,只能一个人孤零零地回到距郯城县城西南八英里左右的家乡。

由于在当时私通及私奔都是不小的罪名,王氏不能回家,寄居在离家不远的一个道观里,却被以前的邻居高某和自己的丈夫任某碰上,而高某对此嘲讽引发了高、任二人的小小斗殴。王氏最终被任某领回贫寒的家中。

在一个雪夜,邻居听见两人的争吵。任某在新买的草席上,将膝盖顶住身着睡衣的王氏的肚子,残酷地掐死了不忠的妻子,随后弃尸雪地。第二天,邻居高某因此前的斗殴而成为这个命案的被告——怀恨在心的任某和他的父亲,到郯城县衙状告高某与王氏私通并杀死了姘妇。

县令黄六鸿很快就识破了这个并不高明的阴谋,任某得到惩罚,但是没有按照律令判处死刑。奇怪的是,那个被诬告的高某为安葬王氏付出了分量不轻的十两银子——黄六鸿担心王氏的魂魄会游荡在村落之间骚扰活人,于是决定安葬这个有罪的妇人,高某被要求为此埋单。

在写作中,史景迁将《郯城县志》中一段简单的描述,扩充为一个丰满的悲剧。他所用的主要材料有三个来源:一是编撰于1673年的《郯城县志》;二是郯城县令黄六鸿任职期间所写的详实并不乏感情色彩的笔记,以及退休后所写的回忆录;三是蒲松龄的作品,除了《聊斋志异》,史还引用了他所写的各类体裁的作品包括回忆录。同时,作者对《大清律》的谙熟使他在重述历史的同时,不时插入其本人的客观精辟的评价及预测。

该书虽命名为《王氏之死》,却并不独讲王氏这一人的故事,副标题“大历史背后的小人物的命运”是本书的核心与灵魂。作者围绕四个小而具有冲突性的事件来展开这段历史:一、土地耕作和税收;二、寡妇保护她的孩子和遗产的努力;三、地方恩怨而带来的暴力;最后讲述王氏之私奔、被杀及此案的判决。

历史终究成了尘埃。以当下视角分析,如果王氏当年能为了真爱,和丈夫自由离婚,那后面的一切都不会发生了。

在古代,妇女从一而终,是历代统治者大力提倡的。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却造成了一个个困境,违背了人性的善与美。在法律上有类似鼓励和保护守志妇女的特别规定,如各朝法律均不允许强迫守志妇女再嫁,但贞洁守志只是道德要求,不是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民间一般百姓,尤其是穷困之家,为生存之计,夫亡再嫁也是正常的。

《唐律》规定,如果家长要求妇女改嫁,是合法的。对于守节不嫁的妇女,各个朝代都给予特殊待遇,如《大明令》规定:“凡民间寡妇,三十以前夫亡守志者,五十以后不改节者,旌表门闾,除免本家差役。”即便如此,法律并不禁止离婚和再婚。离婚有类似现代的“协议离婚”——和离,即两愿离婚,《唐律疏议》曰“夫妻不相安谐,谓彼此情不相得,两愿离者”。两愿离婚,各代法律均不干涉。

在社会实际生活中,在社会舆论和道德评价方面,离婚或者再婚是受到歧视的。如清代对于妇女因抗拒强奸、调戏、强迫改嫁等自杀的,大多会作为烈女节妇给予立牌坊旌表;但如果是再嫁之妇,则不能享受此待遇,因为再嫁之妇在道德上是有缺陷的。所以改嫁虽然合法,但政府提倡的是“从一而终”的道德模范。

在法律层面,王氏可以选择和丈夫离婚,可她的丈夫不愿意背负这个黑锅。在一个贞女烈妇受表彰的时代,一个与情夫私奔的女人将面对更多的压力与困境:首先是逃奔之途的艰辛、官方的人身搜查、与她的情人难以维系的脆弱关系及由此带来的不安;接着是当王氏被情人抛弃以后不得已返乡,而面对的公众的指摘、娘家人的唾骂,最为可怕的是丈夫的报复;同时《大清律》对不忠女人的惩罚,更使她与丈夫陷入进退两难的境地。最终,在不久之后的一个晚上,王氏被丈夫扼死。

在封建社会,离婚时,男子有单方面的离婚特权,表现为男方享有出妻权利。所谓“妻不贤,出之何害”,至于贤否的标准是由家长和男子掌握的。

当然,也有法定的出妻标准,即有法定的七种状况可以出妻,具体为无子、淫佚、不事舅姑、多言、盗窃、妒忌、恶疾。同时也有法定强制性离婚的情况,谓之义绝。出现义绝情况,如果不离异,则须承担法律责任。

既然结婚是家长的事情,那么离婚也需得到家长族众的认可,并有公开的书面文件或仪式宣之于众。元大德四年(公元1300年),东昌路王钦画手模休弃妾孙玉儿,后孙改嫁殷林为妻,王后悔争执。于是中书省礼部议得:“今后凡出妻妾,须用明立休书,即听归宗,似此手模,拟合禁止。”民间将此单方面离弃妻子的行为称作为休妻,一般必须有休书作为凭证,否则,其法律效力会受到质疑。

清代巴县档案载:蔡永一同意妻赵氏退婚再嫁,两次凭众写立文约,表示离异后不干预赵氏自由,并且还收取了财礼银两,其道光二十九年(公元1849年)所立退婚再醮文约说:“夫妇商议,情愿两相离异。将生女招弟同赵氏母女,在渝央请媒妁择户觅主,不拘远近,任行再醮,或正或妾无论,只取财礼纹银十两正。自后不得异言,其有蔡赵二姓老幼族亲已在未在人等,亦不得别生言语。犹如高山放石,水流东海,恁尔母女各自逃生,永不回头……”文后并有赵蔡两家族戚签字。

之后,蔡永一还在“巴邑祥主存再醮案为据”后又再次订立文约说:“今以人心不一,无人成娶,怕永一等生非滋事,永一只得请凭众等,甘愿立□□无事字据与赵氏名下,永无翻悔……自立约以后,犹如高山滚石,永不回头。赵氏出嫁富豪,蔡姓不得生枝,蔡姓另行再娶,赵氏不得称说,从此两断。”并对双方所生育的儿女约定由赵氏抚养,并对今后的生活作了安排,子成人后归宗,女由母嫁出。

此文后不仅有族人签字,更有作为见证人的街邻签字,证明其有相当的公开性和公示性。也说明妇女在婚姻关系中根本没有法律地位,可以是买卖的对象。在《王氏之死》中,也有类似记载:当时男性买一个年轻歌女需要二百两,一百两可以买一个长相中上的妾。一个农民用三两银子就能买到一个普通的妻子。这背后隐藏的信息是——女性如同商品般被男性贴上了价格的标签,在金钱中又依据样貌和身份分为三六九等,自由选择从来只是奢望。

在史景迁的想象中,王氏的尸体整夜都躺在雪堆里,当她被人发现时,看起来就像活人一样:因为酷寒在她死去的脸颊上,保留住一份鲜活的颜色。

王氏死了,她只是一个无足轻重的小人物,小到关于她的记载,只是县志上的寥寥几笔。她裹着小脚,面目模糊地出现在该书行将结束之时,却又瞬间隐藏在了渺茫的背景中。史景迁希望让王氏体面地死去,并将贫困、暴力、灾荒全部驱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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