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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狗相撞不宜适用“交通事故”

来源:大众日报 2015-08-31 13:49   https://www.yybnet.net/

□马涤明

8月20日早上,宁波的送奶工李师傅开车经过宁波市鄞州区高桥镇学院路大红鹰学院附近,突然从路边窜出来一条小狗,当时李师傅就感觉到轮胎好像碰到东西了,但当时前后都有车,如果急刹车会造成交通事故,所以没有马上停车。等经过两公里后,他就接到交警电话,说他撞死了别人家的宠物狗,后来李师傅赔偿了狗主人3500元,交警对他处以交通肇事逃逸,罚金2000元,扣除12分。(央广新闻8月28日)

目前,城市养狗甚多,狗车相撞的事情并不少见,所以这事还真值得好好讨论一下。机动车与狗相撞,算不算交通事故,目前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交通事故应当是“行人与机动车”之间或者“机动车与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事故,而不包含动物,所以车与动物发生的碰撞不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范畴,不算交通事故,应当算是民事纠纷。而现实中,很多“车狗”事故,交警一般表示不介入,而提示当事人向110报警、找派出所解决。派出所调解不成的,会被建议走民事诉讼途径。

笔者认为,汽车撞到狗之后不停车,继续行驶或着逃离,肯定是不对的,撞上了,就产生了民事纠纷,就应该停下来解决。然而,对于车狗相撞,法律上的规定不是很清晰,目前还是不宜按交通事故对待,而构不成交通事故,也就不存在“交通肇事逃逸”的概念。

还有,家养的狗有没有机动车道路通行权?有无机动车道路通行权,应是判断事故性质的重要依据。依照法理、法律规定,路权原则,包括上路行驶权、通行权、先行权、占用权,是确认事故责任的一种分水岭。如,非机动车驶入机动车道、高速公路时与机动车发生事故,非机动车一方应承担主要责任或全部责任;机动车驶入人行道时发生事故,机动车基本会承担全部责任。因为,非机动车不具有机动车道、高速公路的路权,机动车不具有人行道的路权。具体到动物、家畜,显然不具有任何的机动车道路通行权,因为包括人都不能随便横穿机动车道路,而必须走人行道和斑马线。狗主人将狗带上机动车道路、放任狗上机动车道路,肯定是不可以的。城市对养狗的要求,是拴养,与主人同出,应由主人拴绳牵着。宁波李师傅撞狗事件中,狗跑上机动车车道,且没有被主人牵着,从民法原则上看,狗主人未尽到看管责任;从道路交通法原则上看,家养的狗没有机动车道路通行权,那么责任仍在狗主人一边。当地交警部门认定李师傅“交通肇事逃逸”,是不合适的,既不属于交通肇事,何来“肇事逃逸”?至于说撞狗后逃离的责任,应在民事诉讼中讨论,何况司机在其中有无责任还值得探讨。

家养的狗一旦离开主人的控制,随时都可能突然跑上道路或其他地方,而行人和车辆既无法预知、防范,也无法紧急处置。狗乱跑,被车撞死,司机要承担责任,于法于理都十分荒谬,车辆实际上等于“躺着中枪”。立法层面应制定相关法规或条款,让车狗相撞等纠纷有明确的处理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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