沂水讯 日前,沂水县人民法院对用电子干扰器让小麦“增重”的二被告人赵某东、郭某城分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8万元。
2014年6月,被告人赵某东与山东大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签订送粮协议,尔后赵某东与被告人郭某城购买地磅称重仪干扰器,由郭某城在负责运送小麦过磅时通过干扰器控制称重仪增加其所运粮重量。同年6月18日至9月5日,赵某东、郭某城在地磅室利用干扰器遥控装置,将其运送的42车小麦重量每车增重2至3吨,共骗取货款27万余元。案发后,二被告人赔偿山东大仓食品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
法院认为,被告人赵某东、郭某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二被告人归案后及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陈淑峰 武传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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