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通讯员陈泰婷才把楼房送给弟弟夫妇不久,这姐姐、姐夫就闹起了离婚,于是姐夫状告妻弟弟媳,想要回经公证送出去,但没过户的楼房。昨天记者从柳城县法院了解到,经历两审,房子最终还是归了弟弟、弟媳。
纠纷:向妻弟要回送出的房子
十多年前,柳城县大铺镇的阿琼母亲把自家建的一栋三层楼送给小春和阿琼夫妇,而从小住在这的阿琼弟弟阿良,成年后反倒没房子。阿琼这样解释:小春和她家发生争议后,母亲让他们到这栋楼住,但讲好以后要把房子还给弟弟。后来,小春、阿琼夫妇和
弟弟、弟媳签订《赠与合同》,
并在县公证处办理公证:小春和阿琼夫妇自愿将房子赠与弟弟夫妇,违约方须付违约金3000元。当天公证处就送达了《公证书》。
可没过多久,阿琼离开家并向法院起诉,要和小春离婚!小春当即向县房管所递
《报告》,要求不能过户这栋
楼。法院也判决,不准阿琼和小春离婚。后来阿琼再次提起离婚,经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双方达成离婚调解协议,阿琼和小春的房子归小春,小春补偿阿琼12万元等。
小春仍不罢休,向县法院状告妻弟夫妇,想要回送出去的楼房。
一审:弟弟夫妇应退还房子
县法院一审认为:法律规定,公民之间赠予关系的成立,以赠予物的交付为准。赠予房屋,如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办理过户手续的,应认定赠予关系成立;未办理过户手续,但赠予人根据书面赠予合同已将产权证书交与受赠人,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己占有使用该 房屋的,可认定赠予有效,但应令其补办过户手续。
赠予合同虽经公证,但公证只能对相应法律行为、文书真实性合法性作出证明,并无使当事人间法律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法律效力。这房子虽然送出去了,但没办过户手续,所以赠予没生效。弟弟夫妇虽得到产权证,但在赠予合同签订前,他们就在这房子住,阿琼也在这住,弟弟夫妇不符合“受赠人根据赠予合同已占有、使用该房屋”的情形。于是判决赠予合同无效,弟弟夫妇应退还房子。
终审:合同签订又公证不得撤销
弟弟夫妇不服上诉称:他们一直住在这并在这经营日用品小超市。还装修改建楼房,另开一间门,建隔墙楼梯,改建四楼厨房。阿琼并没在这住,合同签订后,阿琼就随小春在他们自己的其他房屋生活,现在阿琼还随其女儿在外地生活。弟弟夫妇提供了家庭会议记录、社区证明、用水开户证明、工商登记电脑咨询单和营业执照,证明各方已明确表态给他们居住使用这栋楼。
小春则辩称,阿琼有了婚外情后,一直带着房产证到这栋楼住。她要求和他离婚,他不同意,阿琼提出:想不离婚,可以,但得把房子送给弟弟弟媳。为了小孩,他只好签了赠予合同。所谓的家庭会议记录,也是他醉酒后补签的。
可后来他发现自己上当了:阿琼还是铁了心要和他离婚……市中院认为:多份有效证据表明,阿琼离婚后跟随女儿在南宁生活。赠予合同双方签订后,又经公证,不得撤销。
双方之间赠予行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只是没办过户手续,但可通过诉讼或要求补办即可,于是终审改判撤销一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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