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赖隽群通讯员 陈泰婷 马本现晚报讯昨日,柳城县人民法院在柳城县文体局体育馆内,一审宣判曾强等52名被告人涉黑团伙案。
柳城县法院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开设赌场罪、强迫交易罪、寻衅滋事罪、故意伤害罪、组织卖淫罪等13项罪名,分别对曾强、邓新喜、李寿喜、李炳年、黄国祝等35名涉黑团伙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17年到4年不等的刑期,对涉案的其余17名犯故意伤害罪、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等罪的被告人,判处3年6个月至单处罚金4000元等刑罚,并赔偿5名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共10.85万元。
据了解,2002年至2008年间,曾强、黄国祝常以安排吃喝玩乐和安排住宿、给零花钱、帮助“摆平”违法行为引起的麻烦等方式笼络人心,纠集柳城县城及周边农村闲散人员,组成以邓新喜等8人为骨干分子、以邓宇斯等25人为积极参加者的,人数众多、层次分明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犯罪集团组织购买各种管制刀具,在柳城县城及周边农村称王称霸,胡作非为,并在柳城县冲脉镇大要村一带、大埔镇六休村一带开设赌场,依靠赌博活动,以暴力、威胁等手段,聚敛大量非法财富,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提供经费。
曾强、黄国祝所组织、领导的犯罪集团组织肆无忌惮欺压残害群众,有预谋有组织地实施故意伤害、敲诈勒索、强迫交易、组织卖淫、串通投标、寻衅滋事、向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等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柳城县城及周边农村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认为,曾强、黄国祝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领导者,应按其所组织、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邓新喜、李炳年等人是该组织的积极、骨干成员,其他则是该组织的参加者,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犯罪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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